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查封的车辆是否可以使用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人民法院加贴封条并交由第三人或自行保管的,则不能使用。如人民法院将查封的车辆交由被执行人保管且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的,被执行人是可以使用该车辆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
第八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