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质量验收时最小包装可以没有说明书吗

如题所述

不可以没有说明书。药品到货时,验收人员应当核实运输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随货同行单(票)和采购记录核对药品,做到票、帐、货相符。(一)、随货同行单(票)应当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二)、无随货同行单(票)或者随货同行单(票)中所列内容与采购记录以及本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不得收货,并通知采购部门处理,经供货单位确认后,应当按照采购制度要求重新办理采购手续,采购记录与药品随货同行单(票)、药品实物一致后,验收人员方可收货。供货单位对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不相符的内容不予确认的,到货药品应当拒收,存在异常情况的,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三)、对验收工具进行查验时,如发现车厢内有雨淋、腐蚀、污染等现象应当通知采购部门门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四)、根据运输单据所载明的启运日期,检查是否符合协议约定的在途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标签、说明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当印有规定的标志。
第五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
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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