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单位专职消防队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领导、分级建设、规范管理、统筹发展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省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政策制定、统筹规划和业务指导,设区的市、县消防救援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与政府专职消防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职消防队及其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二)国家标准《乡镇消防队》规定的乡镇;
(三)其他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地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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