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十不准”
一、不准焚烧地边、地堰;
二、不准进入林区放牧、砍柴;
三、不准携带火种进山、进林区;
四、不准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
五、不准在树下堆积、焚烧秸秆、树叶;
六、不准在野外吸烟、野炊、烤火;
七、不准擅自进入林区进行挖掘、运输等生产作业;
八、不准擅自在林区进行射击、爆破等易燃作业;
九、不准智障、精神病患者和儿童私自进入林区活动;
十、不准在林区内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时用火。
扩展资料: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