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如何避免寻租现象

如题所述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争夺性寻租导致生产在生产可能范围内运行;由于数量限制引起的福利损失无疑大于那些与数量限制等价的关税限制所造成的损失;争夺性寻租使某些活动的私人成本高于社会成本。对于政府采购来说,由于存在设租和寻租的“经济人“(分散性政府采购主体或机构和供应商),纳税人赋予分散性政府采购主体或机构的公共权力在实行运行中被扭曲,“看不见的手”被“看得见的脚”踩住,政府性资金被浪费,产生采购腐败也就不足为奇了。笔者认为政府采购中的寻租包括设租与寻租两个方面,实际上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一是政府采购中的设租是指采购方利用权力对采购全过程进行控制,人为设置需求障碍,进而营造获得非生产性利润的环境与条件;二是政府采购中的寻租是指供应商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获得供应特权以占有租金的活动。因此,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过程实际上是一种“权-钱”交易过程,设租是从“权”到“钱”,寻租则是“钱-权-更多的钱”。寻租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由于政府采购中的寻租是一种无成本寻租,寻租成功,则采购方(设租人)和供应商(寻租人)分别获得了约定的租金,结果导致政府性资金的无谓浪费,其浪费数量可从实施集中性政府采购节约资金比例逆推出来 供应商通过寻租寻求行业垄断,导致消费者剩余下降,并阻碍技术创新,进而有碍经济增长。通过寻租,供应商获得了政府一定程度的保护,在供应商为数不多的情况下,他们就会联合起来寻求垄断,一方面可以通过分散性政府采购获得垄断利润和寻租租金,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提高市场供给价格,掠夺普通消费者的消费者剩余。既然能够通过寻租寻求政府保护,供应商进行技术创新以寻求利润(寻利)的积极性就会因此降低,不仅如此,他们还会通过寻租的办法阻碍新技术的推广,以保护自身的垄断利润和垄断租金,进而导致社会经济增长速度放慢。寻租影响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导致寻租供应商与非寻租供应商之间的利益失衡,进而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紊乱。在完全公平竞争条件下,供应商之间的利益分配基本上是均等的,然而,由于分散性政府采购中的寻租问题存在,导致寻租供应商不仅获得了销售量的增加,实现了正常的生产利润,而且通过寻租活动又实现了额外的非生产性利润――租金收入;与之对应的是非寻租供应商,因为寻租供应商而失去了政府采购市场中的应有份额,从而导致其正常的生产利润不能完全实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寻租供应商与非寻租供应商重复博弈的结果,必然导致所有的供应商进行寻租,进而导致整个市场的竞争秩序紊乱。由于分散性政府采购的委托代理链过长,与寻租相伴随的是集体腐败乃至于行业腐败。正如前面分析的那样,为了寻求长期设租,分散性政府采购官员或机构会向其上级官员或机构寻求保护,即再寻租。这样一来,很自然地形成了集体性设租与寻租,导致集体腐败。久而久之,因为政府采购中的寻租与腐败而影响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避免寻租策略在多次寻租博弈中,会出现三种外溢效应:一种是溢向社会,导致社会成本增加,关于这方面的详细讨论将在后文中分析;第二种是溢向另一采购方(即设租人),产生新的设租人;或者是溢向另一供应商(即寻租人),产生新的寻租人;第三种是溢向采购方的上级管理部门或上级官员,这是设租人为了降低设租风险、寻求保护使然。这里首先要设立配套的从严考核采购各当事人执行规章制度的政策,使其操作规范化.其次,要让寻租采购责任人付出代价.比如:不入围供应商库名单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不诚信或被列入有不良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取消其报名资格,等等.下面让我们来具体分析后二种外溢效应。对于供应商而言,由于其利润空间不易被采购方观察到,所以,他也不甘心于在策略空间,试图向策略空间转移。然而,其利润空间迟早会被采购方知道,加之在重复博弈中,供应商始终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为了保持与采购方的长期共谋并从中获得非生产性利润(即寻租租金),只好向采购方提供更多的租金,直至策略空间。此时,由于不存在寻租租金,同时,也面临着被采购方拒绝继续采购的风险,只好另寻愿意合谋的采购方,导致新的设租人产生。对于策略空间,如果供应商因不愿意支付采购方所索要的租金额而被抛弃的话,则供应商也会另外寻找新的设租人(“经济人”假设决定了他必然这样做)。对于策略空间,如果采购方感到受骗的话,会事后向供应商索要一定的“好处”,此时,如果采购是一次性的,则供应商也会拒绝采购方的要求,自然就不会存在再次博弈,供应商也会另外寻找新的设租人。此时,如果供应商因被采购方拒绝继续采购其货物(服务或工程),则其有可能检举揭发采购方,但其也面临着“检举有效”和“检举无效”的博弈,以及“检举危及自身利益”和“检举不危及自身利益”的博弈(特别是在县级基层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等更为严重存在)。在法律制度相对健全的情况下,“检举有效”但“检举危及自身利益”和 “检举无效”且“检举危及自身利益”比较符合实际。因此,博弈的结果,供应商检举揭发采购方的情况一般比较少。采购方(设租人)由于存在被发现风险和被检举揭发风险,如果要进行长期设租,则其风险成本问题比较突出,这种风险成本包括采购方未露“马脚”时用于预防的费用和露“马脚”后收拾“败局”的费用等。所以,克服寻租现象, 必须从一开始的限制性条款抓起.从而避免为了降低设租风险或更好地进行采购设租,采购方会作为寻租人向其上级官员或机构寻求保护,进而形成了采购过程中的租金外溢,即设租外溢或寻租保护。由于分散性政府采购的委托代理链较长,这种寻租成本相应也比较大。在寻租保护过程中,由采购方的风险成本、时间成本等构成的寻租保护成本或设租“投资”,风险成本和时间成本等越大,单位寻租保护成本的租金相对越小。在这过程中,由于存在上一级设租人(采购方的上级机构或官员)的保护,作为寻租人的采购方会在寻租保护过程中边投资边受益,因此,其总租金会随着寻租保护成本的增加而相应地增加,当单位租金等于单位寻租保护成本时,其总租金达到最大值。在坚决执行《政府采购法》和近期先后出台的相关配套采购法规及制度基础上,各地区再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具体操作程序和操作方式\方法.一是可根据本地实际和以往成功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和监管方法,促使政府采购的寻租现象得到根本扼制和彻底消除.二是有集中采购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使用上,必须坚持考核上岗、持证上岗和考察上岗三结合的方法选人用人.杜绝关系用人、任人唯亲式用人和权力用人现象的发生,坚持用能人、用高素质人才、用能顶岗和一才多用的复合型人才。三是对采购各相关岗位,坚持定期考核、定期公示制度,实行末位待岗培训或淘汰机制.四是发现采购监管人员\具体项目操作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有一次越权或搞“猫腻”及与他人串通现象,一律待岗培训和诫免谈话.二次的一律作辞职或开除处理.对构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交司法机关查处.通过以上这些举措的施行,想毕会给那些已经合谋寻租和正准备寻租者以忠告及觉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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