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公务员社保如何续交

如题所述

  离职公务员社保续交的方法:
  公务员离职后,如果在异地参保的,可以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或者按自谋职业人员在市机关社保中心续保,并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如果人事关系寄存在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代理的,可以继续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
  对于医疗保险,如果本市其他企事业单位找到工作,则由企事业单位经办人员至医保中心办理增员手续并一次性补缴中断期间的医保费。
  如果你的户口在本市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则到本市医保中心以自谋职业人员身份续保并一次性补缴中断期间的医保费。自谋职业人员参保需提供以下材料: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证明)、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个人农业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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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30
  从党政机关公务员队伍辞职自谋职业者,原社保交纳情况是:个人部分实交,单位部分由财政支付,但政府并未给钱,到新单位后,不能续接,被告知要补交原单位应交款。公务员队伍呆了十年,不算短了,获多次优秀称号,主动辞职而不是被开除,听说开除还有钱补呢,这不是笑话吗。如果说现公务员队伍仍这样参保,社保基金会有更大的亏损,不能良性运作,不能以基金的形式动作,而变成行政的一纸空文
  公务员辞职,前者称为辞去公务员公职,其直接结果是取消公务员身份,机关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归于消失;后者称为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其直接结果是公务员丧失原来担任的领导职务,但公务员身份仍然存续。

  辞职规定编辑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上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五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他所任职务;
  (四)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七条经批准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公务员本人。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未予批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该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十条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订立协议约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满约定工作期限内一般不得申请辞去公职。申请辞去公职的,应当向所在机关支付违约金或者履行相应义务。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机关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机关要求辞去公职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约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门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十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条件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十四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后重新就业的,其辞去公职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辞去公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辞退暂行规定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二章 辞 职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章 辞 退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
  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
  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
  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第十一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做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国家公务员,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四章 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四条 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者按有关规定领取一定的辞退费。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应在批准之日起的半个月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其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转至有关机构。
  第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对辞职未被批准或者被辞退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
  
第2个回答  2013-10-24
从党政机关公务员队伍辞职自谋职业者,原社保交纳情况是:个人部分实交,单位部分由财政支付,但政府并未给钱,到新单位后,不能续接,被告知要补交原单位应交款。公务员队伍呆了十年,不算短了,获多次优秀称号,主动辞职而不是被开除,听说开除还有钱补呢,这不是笑话吗。如果说现公务员队伍仍这样参保,社保基金会有更大的亏损,不能良性运作,不能以基金的形式动作,而变成行政的一纸空文。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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