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工资计提的是实发工资数,没有算个人社保部分怎么办?

如题所述

一、2月未发工资,3月补发,个税怎么扣?

(一)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

1、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的当月依法代扣,次月申报代缴。

2、如果当月没有发放工资薪金,需要做零申报(数据信息为零)——不能不申报,也不能按计提数申报。

3、如果多月工资合并发放,必须合并在发放当月计税并代扣代缴。

(二)实际处理:

1、如果2月份没有实际发放工资,那2月所属期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就进行零申报处理。2月、3月工资合并在3月发放,合并代扣,税款算3月所属期,在4月申报期内申报。

2、具体操作: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选择2月所属期正常工资薪金所得,直接生成零工资记录即可申报。

(三)月预扣预缴时多交税怎么处理?

1、按月预扣预缴时可能会存在多交税的情况:2019年1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之后,工资薪金属于综合所得的一部分,我们改为按年计算,按月预扣预缴。
(1)按月计税的情况下,如果多月工资合并发放,在发放当月计税并代扣代缴,减除费用只能用一次,未发放工资那个月的费用减除数就浪费了。所以可能存在多交税的情况。
举个例子:
比如小李在单位拿工资(不考虑社保等),2020年1月应发放工资5000元因疫情影响未实际发放,2月应发放工资5000元,1月、2月的工资全并在3月发放,那么三月申报个税:

应纳个税=(5000+5000-5000)*3%=150元

可以看出,如果是补发工资,那么应发那个月的扣除就浪费掉了。

(2)在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以全年的收入计算(假定不考虑社保,也没有其他收入,没有附加),那么小李应申报个税:

应纳个税=5000*12-5000*12=0元

全年应退个税=150元

在年度汇算清缴的时,2月实际申报的个税可申请退还,全年计算并不存在多缴纳个税的问题;
(3)所以,这就是新个人所得税法按年计税的好处,可以用够用足减除费用和各种扣除项,不至于因为纳税人月度之间收入的不均衡导致多交税。
不过呢,目前这种未用完的扣除费用不能跨年结转继续用。当然已经完全可以避免同一年度累发工资个税负担加重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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