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3-09-12
【解读】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这一条款规定了留置的期限和解除,体现了法律对纪检监察机关使用这一调查措施的严格限制。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这其中,三个月的上限是固定的,不因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变化;特殊情况下,留置期限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留置措施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而且延长留置期限审批程序十分严格,省级及以下监察机关延长留置期限的,除了经本级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