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明确反对()主义和()主义

如题所述

大汉族主义、地方民族主义。

《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定,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民族地方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我国各民族的关系基本上是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对于民族关系方面发生的问题,应当采取说服教育、民主协商、积极疏导的方法加以解决。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是客观存在的,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写了既要反对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扩展资料:

《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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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11

大民族主义、地方民族主义。

大民族主义是列宁对一个国家的大民族强制被压迫民族同化,并使他们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处于从属地位的概括。列宁指出反对大民族主义,联合全世界无产者,就必须实行民族自决。否认民族自决直至分离的权利就是大民族主义的体现。

按照马列主义的观点,大民族主义是一种民族沙文主义。因此苏维埃共和国内都有大民族主义,包括前苏联的大俄罗斯主义、前南斯拉夫的大塞尔维亚主义。

扩展资料

民族主义的一种表现。相对大民族主义而言。在多民族的国家的少数民族中,对待统一的国家和民族大家庭内其他民族的关系上表现出来的一种民族主义思想观点,它是剥削阶级思想在民族关系问题上的反映。

这种思想在对待本地方内的比本民族小的其他少数民族的关系上则又往往表现为大民族主义。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当民族压迫制度被废除,各民族内部的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在各民族中确立以后,地方民族主义已丧失其阶级基础。但是它的思想残余或思想影响将长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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