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对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定了什么法律?

如题所述

宋朝对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也在民事法律中作了规定?

婚姻法规注重妻子的离婚权利,如规定丈夫出外3年不归,6年不通信息,准予妻子改嫁或离婚;丈夫因犯罪而离乡服刑,妻子可以提出离婚;被夫同居亲强奸,或虽未成,妻子也可提出离婚;丈夫令妻为娼者,妻子也可提出离婚等?另外,法律还扩大强制离婚的范围,如法律规定,将妻子雇与他人为妻妾者,婚姻关系应解除?

继承法规中较有特色的是关于养子继承权的规定?立继子与命继子由于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不同,意味着其对父母生前所尽的赡养义务不同,在遗产的继承上便有所不同?

立继子等同于亲子,但继子如果未尽过赡养义务,就只承担祭祀任务,也只能继承遗

对于命继子,宋朝法律规定,任何人如果死后没有儿子的,其寡妇或宗族有权为死者设定一名“嗣子”来继承家产?

在有寡妇的情况下,嗣子可以得到和儿子一样的继承地位?但如果死者的配偶也已不在世,这位嗣子是由宗族设定的,那么这种所谓的“命继子”的继承地位要比正常的儿子或嗣子差很多?

宋代法律规定,命继子在和未嫁的在室女一起继承遗产时,只能得到遗产的四分之一;命继子在和归宗女共同继承时,先依户绝法,归宗女得遗产总额的一半均分,命继子得总额的三分之一,余下部分的二分之一加给命继子,二分之一没官;如果命继子是和出嫁女共同继承,出嫁女和命继子均分遗产总额的三分之二,余下三分之一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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