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可以在一个项目多标段分别投标吗?

如题所述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按照以上规定,法定招标项目只能有一家中标人,且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

非法定招标项目,没有监管部门的,招标人有一定灵活度,但也应当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投标人法律责任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1-03-16
可以,对此,法律并无禁止性的规定。无论是同一招标人不同项目的招标,还是同一项目的不同标段(包),只要 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其在不同招标项目或不同标段(包)都符合中标 条件,那就应将这些项目授予该投标人。当然,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该 投标人有能力同时完成这些任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之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设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履约能力标准,但是不能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否则属于违反《招标投标法》关于禁止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强制性规定。

货物招标多个标段(包)投标人可否兼投兼中,取决于投标人在资质条件、生产能力、供货能力、履约能力和业绩等方面是否可以满足招标文件对于投标人履行合同的实质性要求以及其投标报价和方案的竞争性。如果投标人具备多个标段(包)的供货能力,且其投标经评审符合中标条件,则招标人仅以“兼投不兼中”的原则和理由人为剥夺投标人中标多个标段(包)权利的做法,就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明显违法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相关的法律责任在《招标投标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即《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个回答  2020-03-17
可以还是不可以,要看招标文件是怎么规定的,如果招标文件明确了投标人可以参与多个标段的投标,那么就可以多标段投标,如果招标文件明确了不能兼投,那么只能选择一个标段投标,还有的情况是兼投不兼中,虽然让多个标段投标,但到最后只能中一个标段。
第3个回答  2020-03-18
可以的,但是不能在同一项目多个标段中标。

为了保证对投标人的公平性,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可以参加多个标段投标,但不能在多个标段中标,即“兼投不兼中”。
这种做法在同类项目划分标段的招标情况下是很常见的,但是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清楚评标的先后顺序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先后顺序,否则有可能构成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1-03-16
目前多数地方所采用的,就是多标段可以兼报但不能兼中。

这里一般是招标人根据自己的情况来考虑的,一是内幕原因,关系太多都要照顾到,所以划分标段兼投不能兼中。二是从经济及竞争方面考虑,不同的标段不同的单位来中,除了所谓的施工力量、工期等原因,不同的单位施工可以在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方面形成竞争。

没有法律条文明文规定可不可以兼头兼中,招投标法中也是规定了要满足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才能中标,所以兼投能不能兼中的问题要看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了,有的在招标公告中就做了说明。
首先看你是什么项目,一般说来,投标人可以投任何一个标,也可以全部都投,这个不能限制。如果是工程,如果工程量大,时间比较紧等为由限制每个投标人最多只能中一个标。招投标法上来说,既然允许别人投标,那他就有中所有标的资格,对吧,但是实际操作中是可以兼投但只能中一个的,很多情况下都行。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