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否应该拒绝A投标单位投标为什么

如题所述

居然没有答案。我正在做。已经做了第一个题目了,就传上来吧
答:该项目有以下不妥之处:
1. 资金来源尚未落实。建设工程招标条件之一为:工程所需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2. 投标过程中,因了解到招标单位对本市和外省市的投标单位区别对待,8家投标单位退出了投标。招标单位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第五条规定中的公平、公正原则。
3. 招标单位经研究决定,招标继续进行。在10家投标单位中有8家退出后,按《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和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4. 投标单位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前,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招标单位拒绝接受补充,修改的部分。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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