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又是一个不当的股权架构案例!
三个股东占股比例48%,另两个股东的占股为52%,是明显的大忌:无大股东,无掌舵人,很容易出现“拉帮结派”,联合对抗;错失良机、勾心斗角是这个股权架构的发展趋势。
要么重设架构,要么散伙竞争,是必然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