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能否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将其股份转让

如题所述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
  网友咨询:
  公司股东能否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将其股份转让?
  律师解答:
  股权具有财产属性,转让股权系当事人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司法只能在特定情形下才能对当事人转让股权进行干预。我国现行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意味着股东对出资期限届满的股权存在期限利益,未实缴出资的股权亦具有转让性。股权转让后,如新股东已经履行完毕工商变更等外观登记,根据公示原则,新股东需承担出资责任,而原股东的出资责任则需根据案情进行综合研判是否继续承担。
  律师补充:
  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除存在逃避债务情形外,不能认定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出资义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股东转让股权不属于出资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认缴期限未届满的股东转让股权后无需再对公司承担出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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