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务谈判中的文化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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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WTO官方网站消息,今年7月12日,中国和美国就如何执行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达成一致:中国同意在裁决生效后14个月内,即2011年3月19日以前执行裁决。

  美国胜诉的依据

  2007年4月10日,美国在WTO指控中国限制外国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进入中国市场,限制外商的营销权。这些指控是根据WTO《货物贸易协定》和《服务贸易协定》分别提出的。
  美国根据《货物贸易协定》认为,中国只允许政府指定的公司或者国有公司进口电影、家庭娱乐视听产品、录音制品和读物(包括书籍、杂志、报纸和其他电子读物),不合理地限制其他中国公司和所有外国公司的进口权,违背了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关于给予外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承诺,也违反了《关贸总协定(1994)》关于国民待遇原则和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
  同时,美国根据《服务贸易协定》,认为中国没有给予外资经销商与本土经销商同样的待遇,违反了中国的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承诺和国民待遇义务。具体包括:
  1、中国禁止外资经销商作为读物和电子出版物的独家代理商;对有读物分销权的外资企业,在注册资本、经营项目、许可程序等方面施加了比本土经销商更多的限制;限制外资企业向中方占多数股份的中外合资企业销售家庭娱乐视听产品;对有家庭娱乐视听产品分销权的中外合资企业,在经营项目、许可程序等方面“歧视性地”提出比本土经销商更多的要求;禁止外资经销商通过互联网和移动电信分销录音制品。
  2、对于某些进口读物的分销,中国没有给予与本土读物同样的待遇,只有政府批准的国有企业才有资格营销;对通过网络销售的录音制品,中国“歧视性地”设置了比本土产品更严格的内容审查机制;对用于剧院播放的进口电影,中国只允许两家国有企业进口经营,而对于国产电影,任何有经营权的公司都可以经营,这是一种歧视。
  2008年3月27日,WTO成立专家组审理此案。欧盟、日本、澳大利亚、韩国和中国台北以第三方身份参与诉讼。
  美国的指控涉及中国《电影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等法规中的诸多内容。中国首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有两个指控事项不属于专家组的管辖范围(被专家组采纳);其次引用“公共道德例外”,称对这些进口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内容审查是为了保护公共道德,这是《关贸总协定(1994)》第二十条所允许的。
  2009年8月12日,专家组作出一审裁决,基本上支持了美国的指控,同时认为中国没有充分证明这些措施是“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美国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中国禁止外企申请许可证并分销进口电影。中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WTO上诉机构除了认为专家组在“公共道德例外”方面分析有误之外,维持了专家组的裁决。

  还有多少周旋余地?

  按照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如果不愿执行裁决,还有一定的周旋余地。
  首先,案件裁决以后,败诉方可以与胜诉方协商执行裁决的“合理期限”。现在,中美双方已经就这个“合理期限”达成一致,即14个月,到2011年3月19日到期。
  其次,如果胜诉方认为败诉方的执行措施不符合裁决的要求,双方又无法协商一致,就需要再走一个“诉讼回合”,即胜诉方申请设立专家组审理败诉方的执行措施,败诉方如对结果不服,还可以上诉。
  再次,如果败诉方仍然不执行,胜诉方可以申请WTO授权对败诉方采取报复措施;至于在多大程度上进行报复,如果还无法达成一致,需要通过仲裁决定。
  最后,如果有争端方是发展中国家,裁决时需要给予特殊照顾。在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败诉方不愿执行,就通过这个复杂的执行程序一步步地拖延时间,导致案件在执行环节拖了很多年。
  除执行程序之外,在实体上中国仍然存在不失自由裁量的余地。
  一是根据《关贸总协定(1994)》第二十条,如果为了保护公共道德,成员国可以不受条约义务的约束。虽然中国在这次诉讼中没有充分证明这些措施是“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但并不等于说我们以后就不能根据“公共道德例外”对进口出版物进行内容审查。美国在以前的案子中也曾引用“公共道德例外”来证明其贸易措施的合理性。
  二是授权外资经销商申请经营许可并不等于一定授权经营,受理申请的机关当然要根据中国的标准审查其资质。
  三是即便这些外商获得了经营许可,仍然要按照中国的法律接受政府监督,接受对违规经营的行政处罚。这说明WTO仅仅是一个规范调整贸易政策的国际组织,不是超国家的主体,不仅不能影响成员国行使国家主权,相反,应该给国家主权让步。

  是否开放取决于中国

  中国出版物市场巨大,出版业正在不断发展。刚刚出版的《2009—2010中国出版业发展报告》(中国出版蓝皮书)披露,到2009年底,新闻出版业总产值增长20%左右,突破1万亿元大关,其中图书销售增长20%左右,印刷业增长24.9%,数字出版增长50%左右,投资总额增长35%左右。2009年我国出版图书70亿册(张),连续5年位居世界前列;报纸437亿份,日报出版总量连续9年居世界首位;期刊31亿册,电子期刊出版量达到9000多种,电子图书50万种,发行总量超过3000万册。
  毫无疑问,如果中国执行裁决,对美国进一步开放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市场,会对国内产业造成冲击。根据WTO最惠国待遇原则,中国对美国开放市场,也必须同时对所有成员国开放——欧盟、日本早就对中国市场垂涎已久。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这些发达国家确实有很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品牌,如美国的读物、影视和音乐,日本的网络游戏和动漫等。它们不仅与国内产业竞争中国市场,获取利润,还会影响国人的思想观念。
  如果中国“犹抱琵笆半遮面”,在同意履行裁决的同时,利用上述周旋措施与美国“兜圈子”,也完全在情理之中。这不是中国的独创,美国也经常在执行裁决时“兜圈子”,少则2年~3年,多则5年~6年,甚至拖得胜诉方灰心丧气,案件不了了之。
  不过,以笔者之见,有步骤地开放文化市场也未必不是一件好事。
  一方面, 开放的经济需要合理的政体和多元的文化与之相配套,包容才能发展。我们应该在巩固民族核心精神的前提下,建立多元文化体系,帮助中国与世界的沟通和理解。
  另一方面,中国几千年的历史早已孕育了丰富灿烂的民族文化,开放有利于我们吸收国外优秀产品,兼容并蓄,创造自己的国际文化品牌。我们需要做的不是一味地拒绝,而是如何转变发展方式,在守住国内市场的同时参与国际竞争,最终“走出去”。

  本文系《中国经济周刊》专栏文章。
  罗汉伟
  法学博士,致力于国际经济法和WTO法研究,长期关注中美贸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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