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征收对象及征收标准

如题所述

水资源税征税对象是矿泉水,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水资源税征收标准:
1、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2、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含)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
3、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4、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或未依法取得年度取用水计划的,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综上所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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