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庭夫妇公司涉嫌传销,如果属实会面临什么法律惩罚?

如题所述

假设张庭夫妇做实了传销的罪名,那么不仅会面临巨额的罚款,而且还会受到严重的刑事处罚,现在张庭夫妇涉及传销的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目前已经有很多受害人站出来,表示自己受到了欺骗。

不仅自己金钱损失惨重而且身体的健康,也受到了影响,目前官方和媒体都在持续关注这件事情,等过一段时间才会有一个具体答案公布。

张庭夫妇这几年凭借网络的力量迅速崛起,不仅快速完成了资本的积累,而且也利用互联网的力量开始快速挣钱,由于挣钱的速度已经违反了客观的事物规律,所以已经触及到了法律范围,也就是我们把这种挣钱模式定义为传销。

传销这种商业模式的出现是百害无一利的,对于任何人任何组织只会造成永久性的伤害,并不会造成任何的好处,张庭夫妇利用自己手中的便利和互联网资源大张旗鼓地搞传销,已经触碰法律底线,也违反了社会公知,再加上这么多人的金钱受到严重损失。因此,才会有今天的事情出现。

无论是薇娅还是张庭夫妇,很多人在崇拜他们的同时,我个人认为忽略了其背后的一个挣钱逻辑原理。

那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挣钱的速度一定是符合市场运作规律的,如果超出了市场的运作规律,那么自己的赚钱行为将会被法律定义成非法行为。

因为自己的这种模式已经打破了常规的商业规律,那么势必会给其他人带来损伤,也会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发展,因此。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们通过张庭夫妇这个案件可以深刻地体会到,如果自己要选择创业或者是自己决定要去挣钱,那么自己一定要去挣法律范围内存在的钱,千万不要去挣法律不允许挣的钱,就算自己一时挣到的钱,那么到最后自己也会如数奉还回去,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自己用自己的无知去挑战法律,那么势必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记得自己有一个朋友就曾经玩过互联网金融,刚一开始的时候来钱速度确实非常快,甚至已经超出了很多暴利行业的来钱速度,但是这种美好的景象并没有持续多长时间就已经出现了爆雷,这个朋友投入了大几百万的本钱,瞬间变成了一张废纸,不仅自己挣的钱全部赔了进去,而且还把自己的本金也赔掉了。所以按照正常的挣钱规律,才能保证自己的财富平衡和上升。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2-01-04

12月28日深夜,“林瑞阳张庭公司涉嫌传销被查处”的话题突然出现在微博热搜首位,继“陈露因敲诈被刑拘事件”后,又一大瓜引发网友热议。

据中国网报道,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管管理局以《查证函回复》的形式,公开披露上海市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利用网络从事传销活动以及利用金融机构转移或隐匿涉传销资金,且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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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打消网友的质疑,29日凌晨,官方在微博回应称,上海达尔威是一家合法经营的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遵从政府的领导,坚持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但网友并不买账,毕竟该品牌化妆品曾导致多名消费者“烂脸”。

对此,29日上午,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管管理局工作人员回应称,该传销组织具有跨度时间长、涉及人员多、涉案资金大三大特点。

目前此案已进入财务审计阶段,从目前的调查来判断,这个传销组织属于一种经营性传销行为,经营性的传销目前来看还不足以构成诈骗型的传销。

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如果他具备了诈骗性传销的行为,我们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若情况属实,林瑞阳张庭夫妇将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该公司是如何进行传销活动的。

上海市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是由著名演员林瑞阳张庭夫妇于2013年创立,注册资金高达2亿人民币,主打化妆品、护肤品等,并主要通过线上商城“庭秘密APP”和线下实体店“o2o方式”进行。

据该公司代理商称,成为代理商首先要缴纳入会费,想要赚钱就要不断发展下线,赚“子子孙孙”的提成,面对25万元销售业绩目标还需靠自己囤货完成。

总之,这几年的经验就是,“只在朋友圈看到有人挣钱,反正自己和身边的人都没有挣到钱。”

这种又是入会费又是拉人头算业绩的,很大程度上就是传销组织。

因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传销一般有三个特征:

一是有入门费,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或者认购一定的产品,取得入门资格,也就是变相的入门费;

二是拉人头,发展上下线的关系,形成团队;

三是团队计酬,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的人数、销售业绩发钱。

从目前的来看,林瑞阳张庭夫妇只是经营性传销,并未涉及诈骗,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对于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因此二人只需要接受行政处罚即可。

此次事件提醒大众警惕那些打着名人效应的微商所开展的新型网络传销。法制社会,容不下此种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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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2-01-03
从目前的相关报道,张庭林瑞阳的行为,很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
相关处罚和量刑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六、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量刑标准: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3个回答  2022-01-04
如果真实,或者涉嫌非法经营,轻者面临罚款,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具体量刑需要看情节定。
第4个回答  2022-01-04
传销有经营性传销和诈骗性传销之分,二者是有区别的。一般来说,经营性传销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对受害者还有伤害、拘禁等行为,还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犯罪、非法拘禁犯罪,数罪并罚。诈骗性传销可能在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外,还涉嫌集资诈骗犯罪,一般是择一重罪处罚。无论是否为外籍人员,或者港澳台人员,只要在我国境内涉嫌犯罪或者犯罪后果涉及我国,国内均有司法管辖权,外籍人员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若果张庭夫妇构成犯罪,将会受到我国法律的制裁。对于组织领导传销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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