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有没有基本办学条件

如题所述

有的。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教育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补习辅导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线上网络培训机构除外)。

  涉外教育培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本条件

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二)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
  (三)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六)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七)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经费来源;
  (八)有符合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并与开办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
  (九)有与开办培训类别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及教材;
  (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有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举办者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且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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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12-12
有。
“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上运营的机构均具备办学资质(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落实了资金监管,同时还纳入县市区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管理,其对外销售课程均在场地、师资、课程、收费等方面通过县、市两级教育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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