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动车没有经过3C的认证,是属于超标电动车。
2、电动车的两轮间的轴距要不大于1250mm,最大宽度不大于450mm,电机功率不大于400W,必须要有骑行脚踏功能。
3、电动自行车时速不大于25km/h,重量不大于55公斤,电池电压要不大于48V,必须要满足防火阻燃和防止改造的要求。
4、不符合旧国标的电动车,以及不在电动车产品的备案目录内的电动车,需要记录车辆及所有人相关信嫌知息,之后发放临时信息牌让者茄。
5、对于领取临坦察时信息牌的电动自行车和低速电动三、四轮车进行过渡期管理,设置不超过5年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届满后不得再上道路行驶,根据国家相关规范进行规定。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申领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1.自行车
2.电动自行车
2.人力三轮车
4.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5.江苏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
除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外,其他非机动车不得安装动力装置。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