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力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是提高学校办学水平的基本条件,是衡量学校办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进一步优化教学、科研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人、财、物的统筹优势,实现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实验室不论用何种经费建设,都要按照学校统一的制度实行管理。
第二章 实验室的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应根据学校人才培养计划和科研项目实施计划,保证完成实验教学、科研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和科研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
第五条 以教学工作为主的实验室应结合实验教学,按照实验大纲的要求组织实验教学,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同时要努力挖掘潜力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努力使实验室成为学生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的重要基地。
第六条 以科研工作为主的实验室,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实验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七条 实验室应在时间、项目和空间上向师生开放,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的同时,充分发挥技术和设备优势,对外开展服务,进一步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 实验室的建制
第八条 实验室新建、合并、调整、撤消,由学院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学校正式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实验室设置的基本原则:加强基础,发挥特色,整体优化,资源共享。确保实验室的结构合理和布局科学,提升创新型人才培养的实力。
第十条 实验室设置的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等物质条件。
(三)有一定数量和配套齐全的仪器设备。
(四)有符合条件的管理队伍。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三级建设机制:属校核心课程范畴和校主要特色学科研究方向,原则上建立校级实验中心和研究院;属院核心课程和院主要特色研究方向,建立院级中心实验室和研究所;仅为本专业实验教学、科研服务,又与其他专业难以实现资源共享的实验教学、研究单位,成立专业实验室或研究室。
第四章 实验室的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履行全校实验室的管理职责,并协调有关工作。各学院应明确一名院领导分管实验室工作。
第十三条 校级、院级实验室主任由学院推荐,学校审批并任命。专业实验室主任由专业所在系的正(副)主任兼任,学院审批,并报人事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为主的管理模式。学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对实验室建设、改革和管理负责。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应由政治觉悟高,有较好的专业理论修养,有较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按《江苏大学(中心)实验室主任职责》履行其工作职责和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加强实验技术队伍建设是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努力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努力创造良好的实验环境。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做到实验室整洁卫生,家具、仪器设备布局合理;仪器设备保持完好状态,同时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务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江苏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对实验室低值易耗品实行二级管理。实验室要严格物资管理,做到进货有登记,出库有签字。具体做法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建立规范的实验室工作档案制度。按高校基础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和我校有关规定做好整理、分类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的基本信息收集管理制度。根据学校对实验室基本信息的要求,规范统计行为,提高信息数据收集质量,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度。学校有关部门对实验室管理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实行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等信息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开放实验室要按照学校相关制度进行建设与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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