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中关于不能去竞争公司的条款有效吗?

新工作,说是要签忠诚合同,离职俩年内不能去竞争/敌对公司,且没有任何补偿...不知道这样的不平等条约有法律效力吗?

此类协议是允许的,一般叫做保密期协议或同业竞业禁止协议。但是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标准,在期限内,用人单位要给予正常工资待遇的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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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1-28

公司在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如果没有约定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法院都会予以支持。但前提是,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的义务。

附上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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