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之区别。

如题所述

【答案】: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
(1)最高额抵押权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所作的担保,而在一般抵押权中,必须是先有债权然后才能设定抵押权,即一般抵押权的设定是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的。而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是发生在将来的,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时,其所担保的债权不仅尚未发生而且其具体数额也未确定。
(2)最高额抵押权具有不特定性。而一般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都是特定的:不仅债权的类型是特定的,而且债权的数额也是特定的。但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将来发生的债权却是不特定的,即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和债权数额均是不确定的,而且在担保设立之后,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
(3)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对于一般抵押而言,因设定抵押时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因此不存在最高数额的限定。最高额抵押则不同,由于在抵押设定时所担保的债权不确定,抵押人的担保风险也就具有不可预测性。最高限额的设定实际上为抵押人设置了风险的限制,使抵押人免受风险。最高限额即意味着抵押权人仅能在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4)最高额抵押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一般抵押作为主债权的从权利是随着被担保债权的变动而变动的。从属性是一般抵押权的重要特征。通说认为,抵押权在发生上、处分上和消灭上具有从属性。而最高额抵押在其存续期间是不因某一具体债权的变动而发生变动的,而只能随基础法律关系一同转让。这就表现为在决算前,被担保债权的成立、转让、变更和消灭并不必然导致最高额抵押权的变动,故此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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