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渊源如下:
经济法的渊源有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国际条约协定。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