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事业单位工作,准备离职,但单位强行要求我将已经有房产证的经济适用房退给单位,才放我的档案,其理由为单位为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住房是为了稳定人才队伍,所以离职的话,不管是否有房产证都应退给单位, 这个合法吗?
我想问一下,经济适用房是以单位的名义申请的,以全款交纳购房款,且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也应该退给单位吗?
追答你这下子真真问在了问题的点子上。
经济适用房的如果是以单位的名义向政府房管部门申请的,那么,往往会有一个冠冕堂皇的名义,这名义应该就是单位需要引进人才。经济适用房在已交纳购房款后,应该没有非要退回单位的法律法规的依据,但同样也没有可以让用户直接“带走的”依据。正是因为没有这样的可以带走或不能带走的依据,也就使单位对此有着相应的“自主权”。在没有这样或那样的依据下,单位就可以凭“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名义,向住房人提出“可以带走”或“必须留下”的决定权。针对你的问题,如果你是由组织部门按规定将你调离该单位的,单位领导自然没有话说,而你,恰恰是自动提出离职的,这就使单位行使“应该退回单位”的权力。在这一点上,你是没有对策可想的。说白了,一个人才流走了,他们还得为下一个人才的引进作好“利诱”的物质准备。
我在单位工作11年了,当初签订的购房协议中规定没有房产证的才退回,那购房协议可以随便作废吗?按照物权法规定房产证到底是否保证我们的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