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
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参考:国家和省有关财政部规定,国有资产处置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
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
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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