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按季度综合工时制计时,分淡季和旺季。淡季加班给换成调休,现在离职了能将淡季的调休换成加班费吗?

公司按季度综合工时制计时,分淡季和旺季。淡季加班给换成调休,现在离职了能将淡季的调休换成加班费吗?旺季有加班费。旺季在9-1月,现在离职,人事以我的加班不是旺季为由,拒绝给我将调休换成加班费。并且让我休息,想将我的调休用掉。这种做法合法吗?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一次性结清工资。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按季度实行综合工时制,季度工作时间超过522小时(8×21.75×3)的工作时间,应当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并非安排补休。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结清工资。加班费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应当在解除合同时一次性结清。

劳动部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7]271号
五、经批准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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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7-18
这个不是合法不合法的问题,而是厂规的问题,现在厂里说啥就是啥,你去劳动局告也莫用的,我们公司就这样,每个月174个小时之外算加班,平时加班那么多,莫事情就放假,放假的工时用加班扣除,莫办法,厂里说的就是法,为什么呢,因为工厂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有联系的,每年给当地创造好多税收,就算你去告到劳动局也莫用的,只能吃哑巴亏,要不就辞职走人追问

好的。谢谢

那仲裁不管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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