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没有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如题所述

您好,51安居为您服务。
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具体法律法规,
其中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DB42/T411-2007规则如下(内容很长,如果亲要了解具体灭火器、消防栓等具体配置问题,可向当地公安部门或者消防局咨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机构和人员、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火灾事故处理、消防档案、消防安全经费投入、检查考评及奖励与惩处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客房数>50间宾馆饭店。其他宾馆饭店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和验收规范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宾馆饭店
独立建造或设置在其它建筑内的营业性住宿场所,按不同习惯它也被称为宾馆、饭店、酒店、旅馆、度假村、招待所等。
3.2 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指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4 消防机构和人员
4.1 宾馆饭店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4.2 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4.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5 消防安全职责
5.1 一般规定
5.1.1 宾馆饭店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5.1.2 宾馆饭店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权限。
5.1.3 宾馆饭店应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目标管理之中,经常检查,定期考评并自觉接受各级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5.1.4 客房数为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联系制度,按时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工作例会,按时报送《重点单位消防工作月报表》,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5.1.5 承包、租赁、委托经营
5.1.4.1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5.1.4.2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5.1.4.3 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合作经营的场所,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明确管理责任,可委托统一管理。
5.1.6 宾馆饭店应当加强风险管理,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强社会防灾防损能力。
5.2 消防安全责任人
宾馆饭店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a)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
b) 确定本单位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c)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d)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负责筹措火灾隐患整改资金;
e)批准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3 消防安全管理人
5.3.1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宾馆饭店应在管理层任命一名成员(一般为分管安全的副职)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d)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e)组织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技能培训和预案演练;
f)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g)至少每半年向消防安全责任人专题报告一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h)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2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其他宾馆饭店,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宾馆饭店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5.4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a) 掌握消防法律法规,了解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b) 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c) 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d) 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e)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教职员工、学生进行教育培训;
f) 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g) 记录有关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h) 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5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履行下列职责:
a)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b)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逐级上报;
c)核实、确认报警信息,及时排除误报和一般故障;
d)发生火灾时,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和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e)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和系统运行等记录。
5.6 义务消防队员
义务消防队员应从员工中以不低于20%的比例确定,并履行如下职责:
a)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本人在义务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b)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会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
c)做好本部门、本岗位日常安全防火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d)发生火灾时须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救助伤患、保护现场等工作。
5.7 员工
员工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知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发生火灾时,现场员工应当及时报警、组织引导宾客疏散、扑救火灾。
6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6.1 一般规定
宾馆饭店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宾馆饭店实际情况的变化随时修订以适应宾馆饭店的需要。
6.2 消防安全制度及要点
6.2.1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6.2.2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等要点。
6.2.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6.2.4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理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6.2.5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资质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2.6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2.7 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施工人员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6.2.8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2.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应包括预案制定和修订、责任部门、组织分工、演练频次、范围、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情况记录、演练后的小结与评价等要点。
6.2.10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
6.2.11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应根据宾馆饭店实际情况,制定易燃易爆物品检查、仓库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6.3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应根据宾馆饭店实际情况,制定下列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a) 消防设施操作规程(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等);
b)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
c)电气线路安装操作规程;
d)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e)燃油、燃气设备及压力容器使用操作规程;
f)电焊、气焊操作规程;
g) 其它有关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7 场所设置
7.1 宾馆饭店建筑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
7.2. 宾馆饭店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GB50016和GB50045的规定。
7.3 安全疏散
7.3.1 安全出口
7.3.1.1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a)位于二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的面积不超过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内由最远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5m,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时,可设一个门。
b)单层建筑的面积不超过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c)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时,可设1个疏散楼梯。
7.3.1.2 宾馆饭店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7.3.1.3疏散用的门不应使用侧拉门、转门、吊装门和卷帘门,公共场所的疏散门应当采用消防安全推闩、门禁系统等先进的安全疏散设施。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必须采用安全控制和报警逃生门锁等可靠的技术措施,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紧靠门口1.4米内不应设置踏步。
7.3.2 疏散宽度
7.3.2.1 宾馆饭店建筑内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度应根据GB500l6、GB50045规定的有关疏散宽度指标和实际疏散人数经计算确定。
7.3.2.2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的宾馆饭店,其楼梯和走道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1m;高层民用建筑的宾馆饭店,其走道和出口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4m。
7.3.2.3 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以及房间的外窗不应设置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固定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7.3.3 疏散楼梯间
7.3.3.1 下列宾馆饭店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a) 旅馆;
b) 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超过2层的地上建筑;
c) 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或高层民用建筑裙房;
d) 超过5层的其他公共建筑。
7.3.3.2 下列宾馆饭店建筑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a)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b) 底层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大于10m的地下建筑;
c) 其他应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建筑。
7.3.3.3 高层民用建筑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多层民用建筑内封闭楼梯间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7.3.3.4 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7.3.3.5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
7.3.4 火灾应急照明
7.3.4.1 宾馆饭店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a)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b) 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c) 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d) 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7.3.4.2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地上部位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1Lx,楼梯间及地下部位不应低于5Lx;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b) 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c) 火灾应急照明灯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d) 正常电源断电后,火灾应急照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
7.3.5 疏散指示标志
7.3.5.1 宾馆饭店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a)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正上方;
b) 疏散走道。
7.3.5.2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在两个疏散出口、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带双向箭头的诱导标志,疏散通道拐弯处、“丁”字型、“十”字型路口处应增设疏散指示标志;
b) 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c) 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走道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下建筑内,不应大于15m);
d)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e)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7.4 建筑内部装修
7.4.1 宾馆饭店的建筑内部装修应当符合GB50222、GB50354的要求。
7.4.2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7.4.3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其它部位应采用难燃性以上的材料装修。
7.4.4 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7.4.5 当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难燃性以上的材料装修;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难燃性以上的材料装修。
7.4.6 宾馆饭店建筑地下部分的办公室、客房、公共活动用房等,其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其它部位应采用难燃性以上的材料装修。
7.5 建筑消防设施
7.5.1 消火栓
7.5.1.1 宾馆饭店应按照GB50016、GB50045、GB50098规范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室内外消防用水。
7.5.1.2 室外消火栓布置间距不应大于120m,距路边距离不应大于2 m,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7.5.1.3 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a) 超过5层或体积≥5000m3的建筑;
b) 高层民用建筑。
7.5.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5.2.1 下列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a)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1500m2,或总建筑面积>3000m2的单层、多层建筑;
b) 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的宾馆饭店和可燃物品库房。
7.5.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中的有关要求。
7.5.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5.3.1 下列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层、多层建筑;
b) 设在—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宾馆饭店,设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且建筑面积>500m2的宾馆饭店。
7.5.3.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中的有关要求。
7.5.4 防排烟系统
7.5.4.1 下列建筑应设置防排烟系统:
a) 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的宾馆饭店;
b) 地下建筑。
7.5.4.2 不应设置影响宾馆饭店自然排烟的室内外广告牌等。
7.5.4.3 不超过6m净高的宾馆饭店应划分500m2的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均应设有排烟口,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7.5.4.4 防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7.5.5 灭火器
7.5.5.1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中的有关要求。
7.5.5.2 灭火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扑救A类(固体)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ABC干粉灭火器;
b) 扑救B类(液体)火灾应选用干粉(BC或ABC,下同)、泡沫、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c) 扑救C类(气体)火灾应选用干粉、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d) 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e) 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ABC干粉。
7.5.5.3 一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7.5.5.4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7.5.6 其它消防设施
宾馆饭店还应设置的其它消防设施应符合GB50016、GB50045、GB50098等规范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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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4-19
第一条 本规定根据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 本规定旨在加强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生产设备、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序进行。

第三条 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章 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 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的消防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各部门部门经理及安全主管部门有关人员。

第五条 各部门、各班组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公司的防火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各部门防火责任人由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担任,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班组长担任。此外,各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立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第六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漫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第三章 防火安全职责

第七条 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班组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 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4.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处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灾事故隐患;

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 各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第四章 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方针的原则,防患於未然。

第十四条 各部门在生产和工作中,都应严格执行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颁布的有关防火条例,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六条 各生产班组、要害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各部门的防火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七条 给生产班组、仓库各要害部位及职工宿舍区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证有效,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藉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 对从事电工、电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检证方可操作,提出动火申请後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作业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按不同级别事前进行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由部门主管提出意见,经本部门防火责任人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部门主管提出意见,经本部门防火责任人审核,报总经理审批;三级动火作业由防火安全责任人提出意见,经总经理审核,报消防监督机关审批。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後发给《临时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下班前要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後方可离开。全体职工不论在宿舍或工作区,严禁使用电炉。

第二十条 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发现火险,必须及时、准确地向保安员或消防机关报警,并积极投入叁加扑救。各部门接到火灾报警後,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一)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条件,促进安全生产者;

(二)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於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安全者;

(三)不怕危险,勇於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者;

(四)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者;

(五)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者。

第二十三条 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部门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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