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不得:
一、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二、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五个严禁:
一、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思想、发展教徒。
二、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场所、举行宗教活动。
三、严禁师生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
四、严禁师生在校内外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
五、严禁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要向家长讲明白,学生虽然不在学校,但他们回到家后依然还是学生,仍然不能信教,不能参与宗教活动,不能穿戴宗教服饰)。
扩展资料:
1、新疆“三史”是指:
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宗教演变史。
2、马克思主义“五观”:
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
3、“三个离不开”:
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民族互相离不开。
4、五个认同:
指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民族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
两个不得:
一、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二、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五个严禁:
一、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思想、发展教徒。
二、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场所、举行宗教活动。
三、严禁师生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
四、严禁师生在校内外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
五、严禁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
扩展资料: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条例第三条规定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引诱、胁迫、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简称信教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简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之间,应当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不同宗教、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的矛盾和纷争。
条例第四条规定 宗教事务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民族和睦、宗教和谐,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条例第五条规定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宗教活动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自觉抵制宗教极端和非法宗教活动,禁止利用宗教进行分裂国家、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禁止利用宗教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婚姻、计划生育、继承等制度;禁止利用宗教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国家教育制度
“六禁”主要内容 :
一是严禁传播宗教、发展教徒。
二是严禁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活动。
三是严禁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
四是严禁师生在校内外参加或组织参加宗教活动。
五是严禁穿戴反映宗教信仰的服饰、标志。
六是坚决防止宗教活动宗教行为、宗教言论、宗教思想进校园。
两个不得:
一、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二、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条第二款具体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条第二款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7条规定“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我们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自治区没有出台过对妇女和儿童不准信教的规定,但是按照宪法的规定,公民18岁之前要接受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不得实施损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法条例》也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引诱、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的活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未成年学生不得参加宗教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肖开提·依明: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制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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