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一、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行业网点布局和人民生活需要;
(二)门市经营者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流动经营者要有担保人;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四)修理业应具有相应的设备、材料、零配件、工具;
(五)主要技术人员必须经行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
(六)企业应有健全的
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财会人员;
个体工商户应建立
帐目和收支手续。
二、经营者开业,必须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企业持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个人持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证明,分别不同行业向所在区、县饮食、服务、修理公司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
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者必须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始营业,并将开始营业的时间报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备案。
四、经营者转业、合并、分立、迁移或歇业,应向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歇业手续,并向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备案。
五、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行业管理。
(二)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内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禁止转让经营证照。
(三)遵守物价管理的法规、规章,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和结算办法。
(四)按规定张挂营业执照、
卫生许可证,公布经营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到明码标价。
(五)按照核定的企业等级标准装饰房屋,配备服务设施和业务技术人员。
(六)定期向所在区、县饮食、服务、修理公司报送财务统计和其它报表。
六、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者,由区、县饮食、服务、修理公司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改正、1000元以下的罚款、停业整顿、降低企业等级等处罚,直至收回其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