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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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有很多,经典案件以下有几个:
上网泄露国防工程秘密

  1999年7月,国家安全、公安部门破获了一起在互联网上泄露国防重点工程秘密案。1999年5月19日,当时的四川电子科技大学国家安全小组联络员在互联网上发现一篇介绍某国防重点工程研制情况的文章,立即将该文下载并报告成都市安全局。经保密部门鉴定后认定为严重泄密。据泄密者原航空工业总公司人员郭健后来交待,1999年5月7日,他在家中上网,看到有关该工程的一些内容,抱着“别人的信息都不准确,自己从事过这项工作应当有责任发表一篇最权威的文章”的心理,编写并在网上发表了该文。最后,郭健以泄露国家机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旧书摊居然叫卖机密文件

许多人往往误认为泄露国家机密的案件一般都发生在当官的人或身居机密要职的人身上,但据了解,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案件其实就发生在普通市民身上。像最近番禺区保密局的工作人员就发现,有一收购垃圾者在街边摆摊叫卖旧书旧文件,其中竟然有还未解密的机密文件,其来源就是某单位误将机密文件当成废品卖掉。又例如,近期还发生了一起广东某大报泄密案,当时,省里有一项重要工程需要与美国方面合作,专家组正准备启程前往美国谈判,然而该报记者却提前将我方谈判底线刊出,造成了我方的巨大损失。
  高官讲话不避保姆酿大祸

  最近,国家某权威刊物刊登了一个著名的案例,这就是被称为中国保姆泄密第一案的案件。事发于1981年8月,A国某报在1个月内连续在重要版面刊登了我国领导人邓小平前往某地视察行程和工作内容以及中国军队演习的消息。此系严重泄露国家重要政治、军事秘密案。经过一个多月的侦查,目标放在了一个叫詹玉红的在我党某重要干部家当保姆的妇女身上。据詹交待,她有一个亲戚在A国居住,年前,该亲戚介绍了A国某报驻京特派记者C君给她认识,并告诉她此人可以帮她出国留学。为博C君欢心,詹玉红经常将在雇主家中听到的谈话告诉C君,后来发展到向其提供国内的资料,并直接带其到雇主家中从保险柜取机密文件观看的地步,以致大量机密泄露,最终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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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5-25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国家秘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确定的事项。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对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之外的情报的行为,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息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绝密级国家秘法密的;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境外窃版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别严重损害的。 实施前款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地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
  第四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级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属于“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人 第五条 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版,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京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件,需要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关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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