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何重要意义

如题所述

事实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成为广大发展中的沿海国家维护本国海洋权益、保证管辖海域得到有效控制和充分开发利用的法律手段,也是建立和维护新的国际海洋秩序,确保世界海洋只用于和平目的和全人类的利益、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的必要工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较之大陆架更为广泛的权利。归纳起来,这种权利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勘探和开发专属经济区内海床和底土的矿产资源的主权权利。或许读者会问,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这项权利不是与其在大陆架上享有的权利一样吗?是的,如果一个沿海国的大陆架不超过200海里,单就这一点来讲是没有什么区别的。但对于大陆架宽度超过200海里的国家而言,则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这项权利就不能取代其在大陆架上享有的权利了。况且这项权利的主张依据是不同的,沿海国在其大陆架上享有的权利是固有的,而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权利,则必须是通过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才能获得的。
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这里所说的生物资源,当然是指一切生物资源,由此构成一个良好的环境,构成各种经济鱼类的食物链。但从目前各国实践看,主要还是对一些经济鱼类的捕捞、养护和管理。从某种意义上讲,沿海国能否充分的切实的行使这项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学技术水平。沿海国要组织渔业生产,养护渔业资源,实施有效管理,必须首先查清资源量,对本国渔业资源的种类、数量以及分布变化规律有切实的了解,才能在此基础上,确定合理的捕捞量,科学的组织渔业生产,采取有效的渔业资源养护措施,使得渔业生产持续发展、渔业资源永续开发利用。而要查清渔业资源量,除经济条件外,最重要的一条是这个国家的科学技术水平。如果对资源量掌握不准就盲目的确定捕捞量,势必导致要么过渡捕捞,造成资源衰减;要么造成资源浪费,因为有些生物资源的生命周期并不长,不及时捕捞也会死去。所以说,沿海国要充分行使这项权利。有大量的基础性工作要事先做好,而首当其冲的是组织好渔业资源的普查。
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比如,开发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等能源资源。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还享有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及其设施和结构的管辖权;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和对海洋环境保护与保全的管辖权。
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上述一些主要权利的同时,也相应的承担一些义务。所承担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如果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还有剩余的捕捞量,应该允许其他国家来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在国际实践中,这种捕捞剩余可捕量的渔业活动,一般多以当事国之间的双边协定方式进行。沿海国从维护本国利益的原则出发,多将海上作业条件差、渔业资源较少的区域开放给外国捕渔者,使其付出较大的代价来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二是对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种群以及高度洄游鱼种、溯河产卵种群、降河产卵鱼种乃至海洋哺乳动物等,有与其他相关国家进行合作,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养护的义务。
从已经建立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国家对其专属经济区的管理情况看,不外乎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对渔业资源进行调查和研究,重点是对主要经济鱼类的种类、数量、分布要搞清,研究其变化规律,以便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的确定每年的可捕量,避免渔业资源衰竭或不必要的浪费;在确定了可捕量的前提下,合理的组织本国渔民的生产活动。一般是通过发放渔业生产许可证、规定海上生产作业区域、限定渔具或作业方式、收购渔获物等一系列的方法和措施,实现适度经营生产。对于外国捕渔者,虽然可以允许其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或者叫做剩余捕捞量,但在对其管理上,大多从严掌握;除指定渔业生产作业区、限定渔船数量、作业方式以及渔具等之外,还组织海上作业的现场监视,甚至派员随船监视,实行海上作业报告制度等等。对于渔业资源的养护问题,已引起沿海国家的普遍关注,大都采取一些有效措施,对渔业资源进行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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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4-23
为什么蒙古国也签署了这个公约,蒙古有海吗?中亚那几个国家就没签,他们知道自己又没海,签不签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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