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等。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自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三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要求规定:
1、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2、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