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 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到在水泥地上,宋某

刑法案例分析

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到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界定?

  王某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此案例中,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宋某便已失去了法益侵害的可能性。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此时,王某的行为并不属于正当防卫中的无限防卫。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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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6
正确答案:D
正当防卫是对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实施侵害的行为采取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制止性的损害行为。在本案中,王某前面的行为明显属于正当防卫;后宋某处于昏迷状态,对王某已不可能再造成任何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已经消失,所以其将宋某杀死属于故意杀人。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7-04
首先呢,前面王某正在面对不法侵害的威胁,所以夺下宋某的刀属于正当防卫,但是推到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这个时候王某明显能够判断宋某已经昏迷,换句话说,王某能够判断此时的宋某对自己已经不具有威胁性,危害性了,所以应当停止反击。但是在能够判断不法侵害已经停止的情况下任然持刀将宋某杀死,这个行为是故意杀人。为什么不是防卫过当呢?防卫过当是指超出正当防卫范畴的一定程度内才算防卫过当,这个明显已经远远超出大于防卫程度的必要性,并且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观上存在故意,故应判故意杀人。
第3个回答  2019-12-20
故意杀人罪如果当时送没送某倒地昏迷之后没有再发起进攻的话,他完全没有必要再拿刀把他杀死,那种情况下就刚好是正当防卫,但是现在他昏迷的情况下,你还把他杀死了,那么就属于故意杀人罪。
第4个回答  2019-12-21
来回答这个问题,刑法案例分析,宋某次三角刮刀抢劫王某才误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他推倒在水泥地上,如果这时的话,哦抢劫分子正好自己倒在了刀尖上,死亡其实也不算是王某杀的,应该是属于正当防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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