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 公平, 英文为Fairness, 它与公正、正义(Ju st ice)、平等(Equality) 是意思相近的词, 许多著作家们对它们的意涵都未予严格区分, 许多词典也是在互换的意义上使用这些词的.公平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 不偏袒哪一方”[ 1 ].
《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公平是指法律的合理、正当适用.在法学上是指对有关赋予当事人权益的法律事件或争议所作的处理具有持久性”[ 2 ] (P776).人类对公平的关注如同对平等的关注一样悠久.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人们就把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纳入公平范畴.一直到近现代, 关于公平的论争始终十分激烈, 而且对许多国家的政治经济政策产生过直接的影响.在古希腊, 最初的公平观念来自于对不公平的社会关系的调节.据亚里士多德
《雅典政制》一书记载, 在梭伦生活的时期,“多数人被少数人奴役, 人民起来反抗贵族.竞争十分激烈, 各党长期保持着互相对抗的情势, 直到后来他们共同选择梭伦为调停人和执政官, 把政府委托给他”.梭伦在实行他的变革时, 其内容之一就是适度侵犯所有制, 避免过度两极分化, 以调整社会关系.他认为, 公平就是不偏不倚.在梭伦之后, 古希腊人提出了许多公平观.伯利克利认为, 法律对所有人都同样地公平.普罗塔哥拉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 每人具有公平、诚实与其他政治德行, 把公平理解为规矩认可的行动.亚里士多德首先把公平原则从形式上系统表述为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 平等的应当平等对待, 不平等的应当不平等对待.除此之外, 他把公平的表现形态分为相对公平和绝对公平.相对公平也即法律上的公平, 而绝对公平, 是不受时空限制的公平, 是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的公平.把公平与自然法联系起来, 表明他实际上把公平理解为一种最高价值.正因如此, 虽然国家和社会的风俗习惯、社会状态和法律都随着时代的改变而改变, 而公平作为至善则始终如一.这样的观念深刻地影响着后世.中世纪基督教教义中的公平等同于合理性、合法性, 即把公平视之为至善.基督教神学家们认为, 只有天上之国、上帝之国才是绝对的、普遍的公平, 地上之国则只有相对公平.而地上之国的公平就是遵守秩序, 各守其职, 和谐一致.到了近现代, 由于社会分化, 在生产和交换领域每时每刻都发生着贫富差别, 各种社会不公现象层出不穷, 关于公平的论争此起彼伏, 自由主义和平等主义各执一词.概括地讲, 自由主义思想家们以生存、自由、财产等等个人权利的观念当作道德原则的假定, 他们所理解的一切人有权得到的唯一平等就是过程公平, 过程公平包括机会均等、按劳分配等方面.在自由主义者看来, 这种平等趋于最大限度地扩大个人的行动自由, 尤其是在经济领域中获得经济成果和经济价值的自由.他们认为, 既然人们按照自由的方式对经济作贡献, 而且他们所作的贡献是他自由选择的结果, 因此, 按各人的贡献分配经济负担和经济利益就是公平的.与把公平过程作为过程公平、机会均等的自由主义理解相反, 平等主义者较多地把公平理解为条件平等.在他们看来, 公平是就一种分配状态、结果状态而言的, 这一理解的核心是无论个人之间有何差异, 人人都应受到平等的对待.不仅在道德、政治领域, 而且在经济领域, 具有人性就是实现公平分配起决定作用的、可以比较的方面.
马克思主义认为, 公平问题根源于人类社会实践的发展, 其中最根本的实践是劳动实践.人类劳动实践过程中形成了各种关系, 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节, 就提出了公平的问题.公平是不同的实践主体在社会文化活动中, 按双方都能接受的规则和标准采取行动和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的准则.人们关于公平的观念, 不是抽象的, 而是具体的; 不是固定不变的, 而是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的.社会公平的实现程度总是同一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 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在社会生活中, 公平同公正、正义等范畴有着相近的含义.有从公正的角度出发平等地善待每一个与之相关的对象的意义.在集体、民族国家之间的交往中, 公平指相互间的给予与获取大致持平的平等互利, 同时也包含有对待两个以上的对象时的一视同仁.在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上,公平指个人的劳动活动创造的社会效益与社会提供给个人的回报的平衡合理.在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上, 公平指他们之间的对等互利和礼尚往来. 公正:
《美国百科全书》有言:“公正是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相互间恰当关系的最高概念.”它“不取决于人们关于它究竟是什么的想法, 也不取决于人们对自以为公正之事的实践, 而是以一切人固有的、内在的权利为其基础的; 这种权利源于自然法面前人人皆有的社会平等”.此外, 有的哲学辞书定义说, 公正就是建立个人权利同他人(社会、公众、政府或个人) 权利的和谐关系.[ 25 ] (P44) 所谓公正, 最简单地说, 就是在一定社会范围内通过对社会角色的公平合理分配使每一个成员得其所应得.公正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 公正是一个关系概念.它不是就单个人而言的, 而是就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言的, 在一个社会内部, 是就其所有成员而言的.第二, 公正具有分配性质.公正问题总是由在人与人之间分配什么东西(如财富、权利、机会等) 引起的.第三,公正所涉及的内容是社会资源, 其中主要是社会角色及其权利和义务.第四, 公正是一种价值要求, 要求分配公平、合理.其一般尺度就是使相关人员得其应得, 或者说大家各得其所.第五, 公正要求在必要的情况下适度调节分配.在一定社会范围内每一个成员得其所应得, 这是公正的根本要求.第六, 社会公正要求对害人者予以惩罚, 对受害者的损失予以赔偿.[ 26 ] (P285) 公正是一个很古老的概念, 据考证, 它起码在公元前三十世纪的
古埃及已经出现.那时, 古埃及还处于原始社会刚刚跨入农业社会时期, 教人稼穑的俄赛里斯神就是公正神, 公正神还专司对死人的审判, 以是否勤于稼穑判断人们生前的善恶.公正神比国王(法老) 更加全知全能,国王不过是她的“口舌”和“心”, 是她的意志和智慧的代言者和执行人.由此可见, 公正这个概念刚刚问世时就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一是同劳动紧密相连; 二是它是人类生活的最高准则.换言之, 它以劳动为最高的、不可逾越的界限, 并借此以维持事业和人际之间的和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