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公司部门突然解散,要求转岗,不去能有遣散费?

我们公司是外包的,突然收到我们这边的项目与客户方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所以公司要求我们转岗,或者自行离职,没有任何补偿措施我们很多员工都是三四年的工龄了,不可能要求我们走就走啊在网上各大网友都有类似咨询和回答,公司应该有遣散费,我们这是电话客服行业的,整个公司都是外包各种大型企业的售后电话服务,由于公司保密需求还是要做到的,不能直接说出是什么公司,就字母代替好了所以我就职是公司A项目的外包话务客服,但入职的时候合同并未写着是专属此部门的A客服,只是写着是【客户服务代表】,现在公司要求我们转到B项目,我们不愿意,是否有遣散费了,毕竟如【下图】公司当时的劳动合同,没有限定的,而且劳动合同要求我们必须服从公司的岗位安排进行转岗,这种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呢?是否可以申请劳动申诉,毕竟合同看上去好像很合理,只是我们不是这方面的专业就不好判断了,麻烦大家帮忙确认下,谢谢啦!

二中3的规定,单位合理调动,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协商不一致无法变更,单位经营情况又发生客观变更,可以要求单位解除合同,并且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追问

大神,感谢您的回答哦
只是我担心的就是他合同里没有明确我就是A项目的,而且要求我们遵从公司岗位安排,
虽说理解您的【二中3的规定】,但是公司是否也会用上面那几条来强调这是合理性,我们要服从呢?公司这个是否属于霸王条款?我们提出要求遣散费是否可行?

追答

里面写了合理调整,而且要协商一致,不属于霸王条款
如果协商不一致,解雇就可以要求补偿金

追问

好的,
就是我们不愿意,协商不一致,不愿意转岗,公司正常来说就得支付这个遣散费让我们离职咯?

追答

协商不一致而且单位解雇就要支付
别主动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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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3-14
你好,我的现在的情况和你一样,你们最后怎么样了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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