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服务费是如何确定的?

我单位发包一工程,采用平行分包作业。其中土建主体给A公司做,设备安装给B做;在设备安装中,经常需要土建施工单位配合其来作业。这样就涉及到一个配合费的产生。
在江苏09建设工程定额中提到,配合费是招标人支付给总承包人之间按2%—3%支付,那么请问主体施工方A是不是定额中所指的总承包方?有没有这样的指导性文件?以及费用比例如何确定,是按设备工程造价的2%计算吗?

  一、确定方法:
  1.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时,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服务内容和要求按下列规定计算。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2.编制投标报价时,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3.编制竣工结算时,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对总承包服务费进行了调整的,应按调整后的金额计算。
  4.分包工程不与总承包工程同时施工时,总承包单位不提供相应服务,不得收取总承包服务费;虽在同一现场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提供服务的或由总承包单位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不应收取总承包服务费。
  二、总承包服务费的概念:
  总承包服务费属于管理费。总承包服务费属于管费性质,即对分包工程管理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例如:对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的监督检查,需要增加的管理人员工资支出,
办公费用支出等。
所谓总包管理费,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除具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义务外,还应承担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的义务。因此,当发包人采取总包加平行发包模式时,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由发包人指定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其施工条件往往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才能满足,此时,发包人会与总承包人签订就总包人提供的配合工作(例如脚手架、垂直运输等)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总承包人在切实提供了这些配合工作后,向发包人收取的一定费用,这就是总包管理费。实际施工过程中会用到总包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临时设施、施工水电等等,这些费用由分包单位按实支付给总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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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03
08清单规范是这么规定的 : 4 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参照下列标

准计算: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 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 业工程估算造价的

1.5%计算;

2 )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 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

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 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照别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这只是清单的规范,各个省市地方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规定,比如说福建是规定总包服务费是2%,所以看下工程所在地的相关文件规定,以及跟甲方协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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