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05-22
生活中的问题自己解决,不再闲絮,下面仅就法律方面的问题作答如下:
一,三个子女与老人之间的那个协议,根据你所描述的,应该是属于一赠抚养协议,但是,由于该协议的向对方为自己的亲生儿子,所以,该协议的签订实在是多余。但是这个协议也是有效的。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子女是必须赡养老人的,这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是不可推卸的责任。即使老人不把房子给他,子女也要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换句话说,老人的三个子女都要尽赡养老人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二:遗赠抚养协议只有在老人去世后才会发生法律效力。老人在世的时候,儿子就把房子进行了过户,这是不合法的,房产局的做法也是不正确的。要进行过户的话,必须要儿子持遗赠抚养协议以及老人的去世证明才可以办理房子的过户手续,房产局明显忽略了老人是否在世这个事实。所以可以向房产局申请撤销这个过户的决定。
三,老人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理由就是以儿子不尽赡养义务,要求解除这个遗赠抚养协议。同时,若是房产局不更改过来名字的话,可以把房产局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房产局的做法违法,撤销违法的决定。
四:儿子以及儿媳的做法明显有虐待老人的倾向,老人以及老人的其他两个女儿可以把老人的这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善待老人。儿子虐待老人情节严重的话,还可能会构成虐待罪。
所以,让老人的两个女儿出面解决此事,直接把老人的儿子诉上法院,然后把房子要回来,把房子赠给女儿即可。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只要老人想把房子要回来,是肯定能成功的,因为儿子既没有尽到协议上的义务一,而且儿子私自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无论内容还是程序都是违法的。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祝好。
第2个回答 2010-05-23
协议,如果签署未满一年,可诉讼变更。如果不变更协议则老人仍有权居住在房产中。可另诉讼要求子女付赡养费。
第3个回答 2010-05-22
第一,这家人签署的应该是赡养协议。作为老人的儿子,本身就具有赡养义务,女儿的赡养义务也不可能放弃,这个协议内容本身就有问题。
第二,没有房产所有人本人签名,房产是无法过户的。你可以到房管部门去查验当初办理过户的手续,如果这个手续有问题,可以通过诉讼渠道维权。
第4个回答 2010-05-26
第一,这个房产过户手续时由问题的。因为没有老人自己的签名,很可能也没有授权委托书。所以,你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告房管所,因为其在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是超过诉讼2年时效的就没有诉讼的意义了。
第二,如果儿子死了,作为父母也是要参与遗产继承的。
第三,如果行政诉讼走不通的话,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起诉自己的儿子侵权,要求返还财产。
第5个回答 2010-05-22
你们之前有签协议的话,可以去咨询下,那协议是不是具有“遗书”的法律效力,如果有的话,那么老人还在,可以修改遗嘱的吧。
另外,儿子去办理产权过户转移的时候怎么老人没去也办理了呢?房产转移登记所应该会让儿子出示一份委托公证书或者是一份其他子女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啊!而这两种公证书都需要两位老人亲自到公证处现场办理的呀!
不管儿子是以买卖形式过户还是以继承形式过户,都需要老人的配合才行。老人不知道的话,肯定是儿子做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