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最高追加】关于老人赡养与房产问题

两位老人(都90岁),有四个儿女:大儿子(已逝)、大女儿、小女儿、小儿子。
今年初,两位老人的公产房动迁。动迁之前,三个儿女和老人聚在一起协商两位老人的赡养与房产问题。
经协商,两位老人的房产给儿子,老人们由儿子赡养?),两位女儿从此不再参与赡养老人,并签订了协议(未公证,有每人的签名)。现房产已更名为儿子的名字(期间办理更名时一点都没跟老人说,拿着协议偷偷去办理的)。
后得知,根据国家政策,老人们可以分得两处房产,但两处房产名现在都是儿子的。老人们不想跟儿子住一起了,想单独要一处自己住,如果儿子不给,老人们如何要回房产?诉诸法律把儿子告上法庭的胜算有多大?

虽说两位女儿可以不参与赡养老人,但也经常去看望老人,发现老人受委屈,吃的一点也不好,全是破干巴饼干,儿媳妇她爸在他们家住的时候全是好蛋糕好面包、儿子的孩子每次放假回家就有鱼肉吃,儿子两口子平时都不说给老人沏点鸡蛋水什么的。而且老人们每月还要给儿子1000元生活费?草他的,有这样的么?这还叫赡养?妈的,雇保姆都比他们伺候的好。平时老人喜欢往女儿家打电话,儿子知道后还把有电话那屋的房门锁上了,不让老人打电话。
【注意】儿子有静脉曲张,就这病秧子还不想给老人一处房子,还要拼命贷款买两套房子。说句不好听的,如果他死了,两位老人没房子,两位女儿怎么养他们啊?
现在就是想让他把其中一处房子更名给老人,这样谁都好去伺候,就怕到时候他先死了,两位老人谁养啊?儿媳妇不是省油的灯,她肯定不养,人家房子到手了,死不死又不是她父母。现在儿子为了房子六亲不认都是他媳妇吹的耳边风。

【问题】求法律人士帮帮忙,怎样要回一处房子给老人住?
不瞒大家,两位老人也是窝囊废,重男轻女,当初签协议前一口一个给儿子,现在在儿子那住的不舒服了,才后悔的。
另外,协议上也有两位老人的签名,所以房管所在没有老人的情况下也给办理了。

非常乐意解答你的问题~
看了你的描述,我认为你完全不必烦恼和担心,即使到最后一步,如果诉至法院,可以说老人的胜诉机会非常非常大。

先简单的说:协议无效,房产更名违法,老人必须赡养。

首先说一下,签订的关于房产与赡养的协议效力问题:由于子女都是老人的亲生,法律上就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如果老人的赡养出现问题,每一个子女都有责任,所以以这样协议的形式规定房产与赡养的关系,协议无效。如果子女间内部约定了这样的协议,儿子赡养了老人,并得到房产,大家均无异议可以,但是如果儿子赡养不善,却在老人在世的时候先行“霸占”房产,这就损害了老人的利益,无论从道德和法律上都不允许。法律不保护这样的协议,所以你不用担心了。

另外一个事实,儿子偷偷去办房产过户,违背了房屋所有人,即老人的意愿,儿子和相关房屋登记工作人员都有责任,儿子竟然仅凭协议就可以办过户?!即使协议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基于赡养的前提,过户也应该在老人过世之后进行。所以老人和其他子女可以因此要求确定房产所有人为老人,如果无法实现则由儿子补偿相应的房款给老人。这就需要诉讼解决了。

关于儿子不善待老人的情况。!气愤!看具体情况的严重性,可以诉其不尽赡养义务和虐待老人,拿着老人的房产保障还不善待老人,竟然还要老人给儿子生活费,还不让老人与其他子女联系!这都可以构成非法拘禁,限制老人的人身自由,如果有证据,就是虐待老人了!而且也侵犯了其他子女的探望老人的权利。

我认为,非常有必要马上整理相关证据,找个律师咨询然后通过诉讼解决!因为涉及房产证和赡养问题,所以只有通过诉讼解决了。在中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的现实状况下,法院非常注重保护老人的利益,对于赡养问题,子女更是有义务的,相信如果能证明以上描述的真实性,那么,老人取回房屋,得到赡养以及赡养费,是没有问题的。一个社会,不可能允许不孝的子女占着老人的房屋而让老人露宿街头或者受到虐待和委屈。别说是一处,两处房屋都应该要回来,分财产是老人过世后的事情,老人还在世就先占房产无论如何想都别想,即使老人是没有条件自愿将房产给儿子,儿子也必须尽到赡养的义务,而不能违反了老人的利益。

那个儿媳妇不用管她,不成气候~赶快诉讼,房子就是老人的,她抢不着,即使到时候她占着,老人的子女也可以要求她取回相应的部分。理由在上,不赘述。

很气愤!将相关问题全部整理,法院会酌情考虑到的,对判决会有很大的帮助。让这种只想占自己家人便宜不想履行义务的人,一定不能姑息。

希望给到你帮助,有点说多了呵呵。
赶快找个律师咨询详细的诉讼情况吧。
也祝愿两位老人健康快乐,享受幸福的晚年生活。

补充答案:

对上面回答的纠正!!!!遗赠抚养协议的前提条件!是针对非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订立的协议,而本案中,订立所谓“协议”的是老人的亲生儿子,完全不满足遗赠抚养协议的主体资格要件,所以说,不存在遗赠抚养协议之说,协议也无效~~~~~单单引用法条,却片面理解了法条,之后的根据抚养协议的推定也当然不准确。

对于刚才您的补充提问,其实一开始就看出是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导致的,那个年代很正常,90岁的老人了,也不能指望他们怎么有斗争精神了,但是作为其他的两个女儿和相关的利益人,可以对老人进行劝阻,说服他们,与他们一起参与诉讼。那个协议上的签名是无效的,房产办理不能看无效协议的签名就这样推定,因为他们既然瞒着老人去过户了,就违背了老人的真实意愿,而现在老人又居无定所,这些法院都是会考虑的,其他两个子女完全可以单独就这一点,诉至法院,没有问题的,不要因为一点复杂的情况和感情就阻却,因为,毕竟让年迈的老人拥有稳定健康的生活才是最重要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5-22
生活中的问题自己解决,不再闲絮,下面仅就法律方面的问题作答如下:
一,三个子女与老人之间的那个协议,根据你所描述的,应该是属于一赠抚养协议,但是,由于该协议的向对方为自己的亲生儿子,所以,该协议的签订实在是多余。但是这个协议也是有效的。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子女是必须赡养老人的,这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是不可推卸的责任。即使老人不把房子给他,子女也要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换句话说,老人的三个子女都要尽赡养老人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二:遗赠抚养协议只有在老人去世后才会发生法律效力。老人在世的时候,儿子就把房子进行了过户,这是不合法的,房产局的做法也是不正确的。要进行过户的话,必须要儿子持遗赠抚养协议以及老人的去世证明才可以办理房子的过户手续,房产局明显忽略了老人是否在世这个事实。所以可以向房产局申请撤销这个过户的决定。
三,老人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理由就是以儿子不尽赡养义务,要求解除这个遗赠抚养协议。同时,若是房产局不更改过来名字的话,可以把房产局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房产局的做法违法,撤销违法的决定。
四:儿子以及儿媳的做法明显有虐待老人的倾向,老人以及老人的其他两个女儿可以把老人的这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善待老人。儿子虐待老人情节严重的话,还可能会构成虐待罪。
所以,让老人的两个女儿出面解决此事,直接把老人的儿子诉上法院,然后把房子要回来,把房子赠给女儿即可。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只要老人想把房子要回来,是肯定能成功的,因为儿子既没有尽到协议上的义务一,而且儿子私自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无论内容还是程序都是违法的。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祝好。
第2个回答  2010-05-23
协议,如果签署未满一年,可诉讼变更。如果不变更协议则老人仍有权居住在房产中。可另诉讼要求子女付赡养费。
第3个回答  2010-05-22
第一,这家人签署的应该是赡养协议。作为老人的儿子,本身就具有赡养义务,女儿的赡养义务也不可能放弃,这个协议内容本身就有问题。
第二,没有房产所有人本人签名,房产是无法过户的。你可以到房管部门去查验当初办理过户的手续,如果这个手续有问题,可以通过诉讼渠道维权。
第4个回答  2010-05-26
第一,这个房产过户手续时由问题的。因为没有老人自己的签名,很可能也没有授权委托书。所以,你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告房管所,因为其在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是超过诉讼2年时效的就没有诉讼的意义了。
第二,如果儿子死了,作为父母也是要参与遗产继承的。
第三,如果行政诉讼走不通的话,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起诉自己的儿子侵权,要求返还财产。
第5个回答  2010-05-22
你们之前有签协议的话,可以去咨询下,那协议是不是具有“遗书”的法律效力,如果有的话,那么老人还在,可以修改遗嘱的吧。
另外,儿子去办理产权过户转移的时候怎么老人没去也办理了呢?房产转移登记所应该会让儿子出示一份委托公证书或者是一份其他子女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啊!而这两种公证书都需要两位老人亲自到公证处现场办理的呀!
不管儿子是以买卖形式过户还是以继承形式过户,都需要老人的配合才行。老人不知道的话,肯定是儿子做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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