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总统选举制度的历史

正在翻译一个韩国总统和政府的东西,需要了解一下韩国总统选举制度的演变过程。是从第一共和国到第六共和国的。谢谢啦。。
在线等哦。。。。好急的。。。 是演变的历史,及当时的变化情况。而且,我想了解的第一到第六共和国的情况,以共和国来划分时间段。。。谢谢了。。。

现代韩国选举制度始于1948年5月10日实行的普选。到目前,共经历了16届国会议员选举。1994年以前韩国选举法体系主要包括《总统选举法》、《国会议员选举法》、《地方议会议员选举法》、《地方自治团体首长选举法》。为了保证选举的公正性与选民的自由意志,消除选举不公正及选举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腐败现象,同时为了创造一种健康、民主而和谐的选举文化,第十四届国会于1994年3月16日制定并颁布了统一的《公职选举及选举不正当防止法》 (简称选举法),现行选举制度即依此法而确立。

一、选举方法和议员定员

目前韩国采用的选区制是小选区制与比例代表制并用的制度,以小选区制为主,比例代表制为辅。全国区国会议员的选举部分采用比例代表制,即政党向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名单,按照政党所获得票的比例分配议员名额。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政党可获得全国区国会议员议席:(1)在地区国会议员选举中获5席以上席位; (2)获有效投票5%以上的票数; (3)获0.3%-5%得票时分配一个席位。以2000年4月13日举行的本届(第十六届)国会选举为例,大国家党共得到38.96%的有效选票,因此在国会273个席位中占133席;金大中总统所在的新千年民主党获得35.86%的有效选票,在国会拥有115席;自由民主联盟得到9.8%的选票,在国会拥有17席。在全部273名国会议员中,以小选区制选出的地区国会议员为227名,以比例代表制选出的全国区国会议员为46名。地域选区选举国会议员采用小选区制。汉城特别市、6个广域市和道一级的议员选举同国会议员选举一样,也采用小选区制和比例代表制相结合的方式,而道以下议会的议员则全部由小选区选举产生。

市、道议会议员人数的规定是,国会议员地域选区或自治区、市、郡的基数是3名,超过30万人口的区域,每增加20万,增加1名。1991年选举时,市、道议会议员总人数为866名,自治区、市、郡议会议员的人数是,每个邑、面、洞基数为 1名,超过2万人口的邑、面、洞,每超过2万,增加1名。

二、选举的基本程序

(一)选民登记

选举法规定,凡年满20周岁的国民享有选举总统与国会议员的选举权。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者必须按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参加选民登记,以获得选民资格。选民名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本选区内的公民被列入选民名单,就表明他享有法律赋予的选举权;未被列入名单,就表明他不享有或不能行使选举权。选民名单的具体制作时间因选举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是选举日前的一个月之内。

(二)选区划分

在地方(自治区、市、郡)议会选举中一个选区所选议员人数没有统一的规定,由地方自治团体根据条例来确定。一般来说,80%的地方采用一选区选一人的小选区制。有关选区划分的具体规定是:总统与全国选区国会议员以全国为单位;地域选区国会议员及地方议会议员以该议员所在的选区为单位;地方自治团体首长的选举以该地方自治团体的管辖区域为单位。每个选区必须有5000人以上的人口。以济州道的济州市为例:该市共有 19个洞,其中两个洞的人口不足5000人,只能与其他洞合并组成选区,因此全市有17个选区,每个选区产生一名议员,共17名。

(三)候选人制度

长期以来,在韩国选举制度的发展中,候选人制度民主化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一些特定政党和政治家操纵候选人的提名与推荐,使候选人提名制度成为只为特定政治利益服务的工具。近年来,在政治体制改革中,执政党与在野党对候选人制度的民主化问题给予了一定的关注,特别是在1995年的选举法修改中增加了不少条款,进一步完善了候选人制度。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候选人必须得到政党或选民的推荐。其中市以下地方选举中只有选民推荐一种形式,道以上才有政党和选民推荐两种形式。一般来说,候选人只能在本人所在选区参选。但若有其他选区200名以上的选民联名推荐,也可在该选区参选。

在实行多党制的韩国,政党在国会议员候选人的产生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从韩国政治现实看,国会议员推荐的决定权主要由在中央党的干部会议与地区的党大会掌握。前几年,韩国最大的在野党民主党内部出现了分裂,其主要原因在于候选人推荐问题上党内不同派别之间发生了尖锐的冲突,最后导致政党内部的分裂。

候选人应按照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向管辖选区选举管理委员会缴纳保证金,其目的是防止乱提名候选人和保证候选人的诚实性。缴付保证金的具体规定是:总统选举3亿元;国会议员选举及自治区、市、郡长选举1 000万元;市、道议会议员选举400万元;市、道知事选举5 000万元;自治区、市、郡议会议员选举200万元。如有以下几种情况时可返还保证金:在总统和地方自治团体首长选举中候选人得票数为有效投票总数的十分之一以上时;地区国会议员选举和地方议会议员选举中该选区每一名候选人平均得票数为50%以上时;在全国区国会议员选举中候选人名单上的候选人当选时;候选人死亡时。符合返还条件时,可在选举结束后的30天以内办理返还手续,但应扣除选举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不符合返还条件时,保证金归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使用。

(四)竞选活动

在韩国选举制度发展史上,竞选活动自由的限制与保障始终是影响国家政治生活全局的核心问题之一。

《宪法》第116条对竞选活动的基本原则规定了两项,即机会均等和选举公营制。选举法把宪法原则进一步具体化,规定了竞选活动自由原则、无报酬竞选活动原则与自由的竞选活动方法原则。

过去的选举法规定,只有选举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竞选活动员才能进行竞选活动,而现行选举法中取消了对竞选活动员资格过于严格的限制,使党员、选民都有可能依法参加竞选活动。但现行选举法减少了一个候选人可动员的竞选活动员人数,并规定竞选活动员不能接受报酬,使竞选活动成为一种自愿服务性质的活动。同过去的选举法相比,现行选举法还扩大了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机会与形式,规定候选人可进行个人演说及讨论会。这就给广大选民提供了充分了解候选人的机会,扩大了选举的民主基础。

竞选活动自该候选人结束登录之日起到选举日前一天进行。法律禁止事前进行竞选活动。选举法对竞选活动中采用的不同竞选活动方法也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主要有:宣传壁报、选举公报、小型印刷品以及其他的宣传品;利用新闻广告,宣传候选人所属政党的政纲、政策及候选人的政见;利用集会如政党演说会与公开场所的演说、座谈等形式进行竞选活动。

在竞选活动主体方面的主要限制是:无所属候选人不得从特定政党得到支持或推荐;公务员不得利用其地位进行竞选活动;公务员不得对选举施加影响;社团、财团等团体在竞选活动中不得以团体或团体代表的名义表示对特定的政党或候选人的支持或反对意见等。除法律规定的选举事务所、选举联络所外,不得设立支持特定政党、特定候选人的选举促进委员会、后援会等机关和设施。任何人在竞选活动期间不得为竞选活动进行著书、上映、演出等活动。除选举法规定外,不得利用广播、新闻、通讯、杂志及其他刊物进行广告,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另外,选举法严格禁止挨户访问、禁止签名运动、提供饮食品及对他人进行诽谤等行为。

选举法对政党参与竞选活动也作出了一些限制。政党通过党内的定期刊物而进行的政纲、政策宣传,党员与候选人志愿者的集中等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如采用广告时,广告次数受限制,在总统选举中不得超过150次,并对广告的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另外,在竞选活动中制作的宣传候选人的宣传品的规格、发给党员的有关政策、政纲的宣传品的规格与分发的次数也要遵循选举法的有关规定。

(五)投票程序和投票率

韩国选举法规定的选举程序主要包括投票、计票、开票、当选、宣布当选结果等步骤。

从第一届到第十五届国会议员的平均投票率是78.7%。历届投票率变化情况如下图所示。

除总统和国会选举外,道、市、郡等地方各级选举都是按照选举法的统一规定进行的,每4年举行一次,而且在选举各个方面都具有相当的一致性。

历届国会选举

三、选举的管理

(一)选举管理机构

为了有效地组织和管理有关选举事务,韩国建立了自上而下的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管理委员会分为以下几种:

1.中央管理委员会。由委员9人组成,其中3人由总统任命,3人由国会选出,3人由大法院院长指定。该委员会统辖和管理有关选举的一切事务,有权取消和变更下级选举管理委员会的违法、不当处分。

2.特别市、广域市、道选举管理委员会。由委员9人组成,其中在国会中组成交涉团体的政党可推荐3人,由管辖该地区的地方法院院长推荐3人(其中必须包括2名法官),由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任命德高望重的人士3人。其职责是指挥、监督下级选举管理委员会,确认选举费用限制额,处理选举后提起的选举诉请。

3.区、市、郡选举管理委员会。

4.投票区选举管理委员会。

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法》的规定,上级选举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变更下级选举管理委员会与选举有关的违法或不当的处分。选区选举管理委员会或上一级选举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管理区域内选举管理委员会所管辖的选举事务的范围,或者命令下级选举管理委员会或委员履行选区选举管理委员会的职务。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的经费是独立的,单独列入国家预算。

(二)选举争讼制度

对选举过程和选举结果有异议的政党、候选人与选民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级机关或法院提起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韩国,提起争讼的方法有两种,即选举诉请与选举诉讼。

在地方议会议员及地方自治团体和首长选举中对选举效力有异议时,选民、政党与候选人可自选举之日起,14日内向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或市、道选举管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诉请。如果对当选效力有异议时,政党、候选人可以当选人或选区管理委员会委员长为被告,按上述程序提起诉请。接受诉请状后,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市、道选举管理委员会相同)应及时将被诉请人的诉请状副本送至被诉请人。被诉请人应在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针对诉请状的答辩状。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接到答辩状后,将答辩状副本送至诉请人,并从接受诉请状之日起60天以内对其诉请作出决定。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诉讼包括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在总统选举及国会议员选举中,对选举效力或当选效力有异议的政党、候选人、选民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判决保护其权益。二是对选举诉请的决定不服时,以该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长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选举诉讼应优先作出决定或作出判决,受诉法院应从提起诉讼之日起180天以内作出处理。管辖选举诉讼的法院在诉讼提起、诉讼中断、判决确定之后,应将结果向国会、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管辖选区选举管理委员会报告。

(三)选举经费

选举法对选举费用的使用情况作了严格限制,规定了不同类型选举中使用选举费用的最高限额,如总统选举的选举费用是 50亿元,地区国会议员选举的选举费用是3 500万元,市、道议会议员的选举费用是1 800万元。为了加强对选举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选举法规定,政党或者候选人进行候选人登录申请后,应及时指定专门负责选举费用收支情况的会计人员,并把会计人员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选举管理委员会申告。如果选举费用的支出超过法律规定限制额的1/200以上时,候选人将被处以5年以下的劳役或2000万元以下的罚金。因违反选举法而受到处罚时,候选人的当选结果无效,与候选人有关系者则适用连坐制。对选举费用的严格管理是保持选举公正性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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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5
  韩国总统大选交替着直接选举制度与间接选举制度

  从1987年开始,在经历了民主之后,制定了现行《宪法》,规定总统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制度。从那个时候开始,韩国总统选举才建立了健全的选举法,朝野双方能够公平地展开竞争。从1948年韩国建国之后,李承晚以及朴正熙都曾梦想过实现长期执政。李承晚前总统为了能够让国会通过间接方式选举自己出任总统不惜改变《宪法》。李承晚前总统虽然已经年老,但是依然保有着无穷无尽的执政欲望。先后通过“拔萃改宪”、“四舍五入改宪”以及“三选改宪”等闹剧重新取得政权。最终,李承晚的所作为惹怒了国民,被赶下政坛,不得不流亡海外。

  1960年“4·19”革命之后,韩国采取了议员内阁制度,总统作为象征性的国家首脑没有实际权力。当时张勉出任内阁总理。在民众议员以及参议员共同会议上,通过间接方式选举尹潽善出任总统。但是,第二年发生了“5·16”军事政变,这一制度宣告终结。此后,在掌握政权的朴正熙的主导下,韩国又引入了强力的总统制度以及直接选举制度。总统被赋予几乎无限制的强大权力。后来朴正熙总统通过直接选举先后战胜了尹潽善以及金大中。但是,事实上当时的总统选举并不是公平的游戏。情报机关比司法部及立法部门的力量都更为强大,官权与稽查政治大行其道,执政党垄断了情报,占据着绝对有利的地位。

  直接选举制度在遭受1969年“三选改宪”的蹂躏之后,最终由于1972年的“维新运动”被完全废弃。“三选改宪”废除了对于总统连任的限制,这导致朴正熙总统在3年之后宣布实行“维新运动”,从而掌握了绝对的权力。1972年开始实施的《维新宪法》通过所谓的“体育馆选举”(统一主体国民会议代议员选举)这一间接的方式选举产生总统,而在所有的代议员当中有三分之一是由总统提名的。弹簧压得越紧反弹时就越加厉害。最终,朴正熙的民众支持率几乎下跌到最低,其本人被心腹枪杀,“维新政权”也就此终结。

  在朴正熙总统去世之后,通过武力取得政权的新军部政权沿袭了“体育馆选举”制度。唯一不同的是,在新军部执政时期,选举人团代替了此前的“统一民主国民会议”来完成选举。但是,反对势力仍然不可能挑战总统宝座。新军部执政时期,总统全斗焕宣称为了消除国民们对于长期执政的不安感将总统任期改为7年。

  1985年,以国会选举为契机新民党成为了最大的在野党。该党要求修改宪法,采用直接方式选举总统。1987年,全斗焕总统在任期结束之前试图通过“护宪战略”强行选举民政党候选人卢泰愚出任总统。但是,由于遭到了国民们强烈的反对,最终卢泰愚候选人发表了“6·29”宣言,表示将修订宪法,在总统大选中采取直接选举制度。

  此后,朝野双方通过协商制订了包含有不设立副总统、总统任期为5年、总统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制度等内容的宪法修订案。卢泰愚总统候选人通过1987年的直选制修宪参加选举,最终当选。当时在一卢三金(卢泰愚、金泳三、金大中、金钟泌)的角逐中,由于两金的单一化流产,卢泰愚得以坐收渔翁之利。

  此后每过5年时间,韩国就通过直接方式选举出一位新的总统。卢泰愚总统之后,金泳三、金大中、卢武铉以及李明博分别在1993年、1998年、2003年以及2008年当选韩国总统。金泳三政权被称为“文人政府”,作为政治改革的一环当时对于总统选举法做了部分修改。大选日期被确定为在任总统任期最后70天以内的第一个星期四。另外无论任何党派或者无党派总统候选人,接受政治捐款的上限提高到了3亿韩元。虽然偶尔有一些党派提出施行总统连任制以及二元执政制度,但是直到现在,韩国总统选举仍然采取单一5年任期的直接选举制度。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5-19
详细的看韩文原文吧,帮你简单总结了一下

第一共和国 1948-1960 李承晚
第二共和国 1061-1962 尹普善
第三共和国 1963-1971 朴正熙
第四共和国 1972-1979 朴正熙
第五共和国 1981-1987 全斗焕
第六共和国 1988- 卢泰愚

우선 제1공화국은 우리나라 초대대통령인 이승만대통령이 집권하던 시기(1948~1960)입니다.
1960년에 4.19 혁명으로 인하여 이승만의 자유당정권이 퇴진하며

그 해에 윤보선대통령과 장면총리내각의 제2공화국이 탄생합니다.
여기서 제1공화국과 달라진점이라 한다면 바로 '양원내각제'를 시행했다는 것입니다.
그러나 장면내각은 다음해인 1961년 5월 16일에 박정희의 군사쿠데타로 인하여 붕괴합니다.

2년간의 군정이후 1963년 박정희대통령의 제3공화국이 시작됩니다.
제3공화국의 특징이라하면 우리나라 최초로 국민투표를 통해서 선정된 헌법을 기초로 했다는 점입니다.
비록 군정에의해 실시된 국민투표였으나 이점이 제3공화국의 정당성을 입증해줍니다.

그리고 1972년 박정희대통령이 계엄령을 선포하고 10월유신을 선포하면서 유신헌법이 채택합니다. 이로서 제4공화국이 시작됩니다.
제4공화국의 헌법인 유신헌법은 대통령의 권력을 초헌법적으로 만들어 신처럼 군림하게 합니다.
각종 긴급조치가 시행되면서 우리나라의 민주주의가 후퇴했던 시기입니다.

그러나 1979년 10월 26일 박정희대통령이 당시 KCIA(중앙정보부)부장 김재규에게 암살되면서 기나긴 유신체제는 종식됩니다. 제4공화국역시 붕괴하게 되죠.
그리고 당시 국무총리였던 최규하가 대행직에 오르고 얼마뒤 대통령이 됩니다.
그러나 전두환과 노태우를 주축으로 한 신군부세력이 12.12사태를 일으키며 군부를 장악하고
우리나라의 실권을 장악하게 됩니다. 결국 1980년 5.18 광주민주화운동을 잔혹하게 진압하게 되고
또한 최규하대통령에게 압력을 가하면서 최규하대통령은 그해 8월에 하야합니다.

다음해인 1981년에 대통령선거인단을 통한 간접선거를 통해
7년 단임의 대통령에 오릅니다. 제5공화국이 시작되었습니다.

1987년 전두환대통령의 임기가 종반에 이르렀을때...
그해 4월 13일 전대통령은 직선제개헌을 유보한다는 4.13호헌조치를 선언합니다.
그러나 이것은 그해 6월 한달간의 민주항쟁을 야기하는 기폭제가 되었습니다.
결국 6월 29일 당시 민정당의 대표였던 노태우가 직선제 개헌과 김대중의 사면복권을 골자로한 6.29선언을 합니다.
그리고 그해 12월 16일에 있었던 대통령선거에서 민정당후보인 노태우가 3金세력을 누르고 대통령에 선출됩니다.
그리고 1988년 노태우대통령이 정식으로 취임하면서 제6공화국이 출범합니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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