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们公司的婚假是7天

为什么我们公司的婚假是7天呢。是不是很不合理啊。国家规定是23天。你不放23天也就算了,原先的15天也凑合。现在就变成了7天。是不是很不合理?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一周。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详细情形如下: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工资: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增加的一周婚假.工资、奖金照发。使用。晚育假期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亨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 相关案例解析: 口述:我于去年6月份进入一家公司工作至今年9月份,已有14个月的工龄可以享有5天国家规定的带薪年假,8月份时公司也以公示的形式公布了关于公司休假的制度,基本上是按照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安排的.我在9月份初向公司递交请假单,请了婚假和路程假还有年假,因中间有法定的中秋节假期,所以我的休息时间为:9月6号最后一个工作日,9月7号,星期天,8号---12号是法定的3天婚假,因离家路程较远,又请了两天路程假<工作地在江苏苏州,老家在河南新乡>,13号---15号3天公司放了3天的中秋节假,16号---20号我请了5天的带薪年假,21号星期天,我于22号正常上班.请问我这样请假违反什么规定吗?公司在计算9月出勤时只去掉了中秋天3天的时间没算,其它的8号---12号,16号---20号共10天每天8小时,算了我80个小时的欠班,并减掉我的4.5个小时加班后还欠75.5个小时的加班,并在当月薪水上扣除了我178.97元的工资款,请问公司这样做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吗?我该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利. 另外,自我去年6月11号进公司以来,都是每周6天*8小时工作制,在8月份初的时候公司公布了休假制度时一并公布工作时间为每周5天*8小时,当时职工有疑问提出,结果当月工资发放时,工资单上显示的为,以前的每天都有的各种补贴取消了一大部分,取消的部分以星期六加班费的形式发放,公司这样做合理吗,但在9月份时公司在中秋节放假时有一个星期六<9月13号>未上班,我因为请假回家结婚20号的星期六,共两个星期六未上班,但9月份工资单显示的星期六加班费<实际是丙个星期六>和8月份工资单上显示的星期六加班费用一样多.请问公司这样做违反了国家的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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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6-02
  目前,我国尚无婚假的统一规定。
  原劳动部《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通知 》( 59中劳薪字67号)曾规定“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 问题的规定》((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29号 )文件规定职工本人结婚,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双方不在一起工作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原有的规定仅限于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九十年代之后,一些省市对婚假进行了拓展,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用人单位,天数则3——5天不等。
  在劳动部门规定的婚假的基础上,为了鼓励晚婚,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各省市对晚婚职工规定了奖励婚假,具体天数不尽相同,由所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综上,职工婚假由基本婚假加奖励婚假构成,具体天数按所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规定,建议咨询当地人社局。
第2个回答  2014-07-15
是的,你可以去投诉你的公司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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