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防疫最新要求如下:
1、高风险区返邕来邕人员(持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对有高风险区 7 天内旅居史的人员,实行 7 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集中隔离第 1、2、3、5、7 天各进行 1 次核酸检测),管理期限自离开中高风险区之日算起。
2、中风险区返邕来邕人员(持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对有中风险区 7 天内旅居史的人员,实行 7 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在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 1、4、7 天各开展 1 次核酸检测)。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理期限自离开中风险区之日算起。
3、低风险地区〔高、中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其他地区〕返邕来邕人员(持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对有低风险区 7 天内旅居史的人员,3 天内应完成两次核酸检测(第 1、3 天开展核酸检测,2 次检测结果出来前做好健康监测)对瞒报、谎报个人行程和健康状况的,将可能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市民外出要加强自我防护,规范佩戴口罩,注意个人卫生,避免用未清洁的手触摸眼、口、鼻。尽量选择户外活动,避免到人群聚集、空间密闭、通风较差的场所活动。如需要前往各类室内的娱乐、休闲场所、旅游景点,要提前预约、有序进入,并减少在密闭场所的逗留时间,同时配合测温、查码、扫码、一米距等防疫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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