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电动车上牌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凡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GB 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取得电动自行车牌照。符合国家标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 24158-2018)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依法登记机动车号牌,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后方可上路行驶。

法律依据:《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 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车辆不予登记,但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购买的,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购买凭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可以上道路行驶,行驶时应当遵守机动车通行有关规定。本规定施行后购买的,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不得上道路行驶。

临时通行标志的有效期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但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年。临时通行标志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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