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可以批准逮捕吗

如题所述

不可以,公安机关会对案件进行侦查,只有在得到检察院的批捕令之后才会对嫌疑人进行批捕,而批捕的决定是由检察院和法院来作出的,而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所以即使在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公安机关也没有批捕权。
一、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二、对哪些人应当予以逮捕?对哪些人可以予以逮捕?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3.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被取保候审人什么情况下会被批准逮捕?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1、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4、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6、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7、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8、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两次以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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