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法制的加强,法制教育的不断深入,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也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大学生开始意识到自己不仅是义务的履行者,同时也是权利的享有者。大学生的维权行为开始频频地在大学校园内发生,诸如安徽省池州师范专科学校政法系法律专业03级学生张松林因没能拿到毕业证、户口证明和派遣证而将母校告上了法庭的事件已经是屡见不鲜了。面对此种现象,当代大学生应持有何种权利义务观是在建设法制社会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的今天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之一。
大学生是否都能正确的认识法律义务与权利的关系,具有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也迅速发展。大学生在面对自身的基本权益,如受教育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意识都是很强的。虽然在面对这些权利时,大学生权利意识很强,但有的学生过分强调自己的权利,而忽视他人的权利,以至于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而损害集体和他人的权利;有的人只讲学校应为自己做什么,不讲自己应为学校,他人,社会做什么,缺乏基本的义务观念。例如原大四生汪恺起诉母校江苏科技大学侵犯其受教育权的行政诉讼一案中,汪恺只意识到了自己的受教育权利被侵犯,却不能认识到自己并没有履行我国《教育法》中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遵守所在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违规作弊向来都是各所高校管理制度中明文规定所禁止的。如果认可汪恺的行为,无疑是在对现在高校的管理制度的挑战。作为一个大学生,应该正确的认识到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二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权利的依法行使必须依赖于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也是权利实现的保障。因此我们既要树立起正确的权利意识,同时也不能忘记所应承担的义务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争做一个文明的,体现时代精神的大学生。
大学生在追求自己的权利时是否都是客观理性的,是否有意识到权利同时也可能带来义务。
现行的新的对大学生的有关规定撤消了原规定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条文对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特殊规定,取消了对大学生婚姻自由权的限制,现在大学生可以结婚,但是“可以
发表于 2009-07-19 14:15:09 引用 1 楼 ”是否就意味着“可行”呢?大部分的大学生在求学阶段并没有经济基础,自身的生活费用尚要由父母提供。如果大学生在大学期间结婚,在缺少经济来源的情况下,只能是继续向父母索取,这只会增加父母的负担,一旦大 ...
”是否就意味着“可行”呢?大部分的大学生在求学阶段并没有经济基础,自身的生活费用尚要由父母提供。如果大学生在大学期间结婚,在缺少经济来源的情况下,只能是继续向父母索取,这只会增加父母的负担,一旦大学生在大学阶段生下孩子,这无疑是对父母的另一种变相的折磨。如若父母也是经济比较紧张的话,大学生在向父母索取金钱无望后,极有可能放弃学习,这无疑是在增加社会的就业压力,同时也可能引起一些相应的社会问题,诸如大学生索要金钱不遂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例子就比比可见。兰州大学生贾斌龙为278元工资怒杀老板被判死缓就是一个铁证,虽然贾斌龙并非是因为结婚等问题而导致杀人,但是为了278元就无视他人的生命的真实例子却是在为每一位想在大学期间结婚的学生提了个醒,是否自己也有一天会因为缺少经济来源而走上犯罪的不归路呢?故此大学生不要盲目的追求权利在追求自己的权利的同时应当要客观的正视权利和义务,作出充分的理性思考,意识到自己所追求的权利是否是客观可行的。
增强大学生的心理素质是大学生正确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必要条件。
大学生对自身心理的调节,心理的健康与否也极大的影响着大学生对义务与权力的正确认识。初离开父母保护范围的大学生,就有如一群刚刚学习展翅高飞的小鸟,失去了事事依靠父母的鸟巢,往往容易出现自卑心理和仇视心理,遇到问题时思想极端,心理素低下,容易冲动行事而不顾后果。大一女生的李爱娟,本来有着无限美好的前程,却因却因心理素质差,自己自卑的心理作祟,不肯向同学坦认自己的过错,冲动而无知的起了杀害同学之心,最终,给同学留下了终身的伤害,自己也成了阶下囚。因此大学生只有在具备的心理素质健康的心理状态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
作为当代的大学生,我们是祖国未来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我们的法律素质如何能否正确地认识权利与义务,对社会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我们更应该清楚明确作为大学生的我们究竟有什么法律义务,享有什么法律权利,正确认识大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争取做一个健康优秀的大学生。
参考资料:http://www.31bbs.cn/index.php?mod=group_thread&code=view&id=39874&cps=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