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

有哪位大侠可帮俺做这个合同法的题呀?
甲与乙订立合同,双方约定甲先交货,乙后付款。甲交货之前,发现乙单位经营状况恶化,并有证据证明。
(1)甲有没有权利拒绝交货?为什么?
(2)如果一定要交货需要什么手续?

谢谢个位大侠了!

第1个回答  2006-11-25
1、有权。属于不安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应当提供适当担保,使合同恢复履行。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6-11-25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3个回答  2006-11-25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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