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和抢救

如题所述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①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机构;②应急救援预案的日常协调和指挥机构;③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④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⑤应急救援组织状况和人员、装备情况;⑥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⑦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措施、工程抢险措施、现场医疗急救措施;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支持和援助;⑨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⑩应急救援预案的其他内容。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是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实施的组织保障,主要包括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应急救援日常值班系统、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系统、应急救援组织及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建立省、市、县三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时,要统筹兼顾、合理规划、明确分工、相互协调,做到应急救援能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

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要坚持及时、得当、有效的原则。在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的抢救工作,为事故抢救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和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成立抢救指挥部,组织抢救。公安部门负责维持事故现场秩序。

(四)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单位、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③事故类别;④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⑤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⑥事故报告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受伤人员在受伤后30日内死亡的,应当及时补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如实报告伤亡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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