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割需要什么条件

如题所述

土地分割需要满足土地性质及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清晰且无争议、具备合法来源及权属证明、符合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以及取得相关利益方的同意等条件。
一、土地性质及规划符合要求
被分割的土地应符合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确保分割后的土地用途符合相关规定。
二、土地权属清晰且无争议
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应清晰明确,不存在权属纠纷或争议。如果涉及共有土地,需要共有权人共同协商一致。
三、具备合法来源及权属证明
分割的土地应具有合法的来源,并能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文件,如土地证、房产证等。
四、符合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
根据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规定,可能需要提交土地分割申请、相关证明文件以及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等。
五、取得相关利益方的同意
如果土地分割涉及到其他利益方,如相邻土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需要取得他们的同意或协商解决。
综上所述:
土地分割需要满足土地性质及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清晰且无争议、具备合法来源及权属证明、符合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以及取得相关利益方的同意等条件。只有在这些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土地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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