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1. 本办法旨在加强二次供水管理,确保水质、水量和水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肥市实际制定。
2. 二次供水是指超出公共供水管网能力的生活饮用水,通过储存和加压等设施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二次供水设施包括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等。
3.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4.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卫生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参与管理。
5.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保护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损坏,有权投诉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
6. 新建建筑物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应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交付。
7.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合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鼓励统一建设和管理。
8.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应经供水企业审查,满足公共供水管网连接要求,包括一户一表设计。
9. 设施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满足安全、可靠、节能、环保要求,不得使用禁用和淘汰材料。
10. 设施建成后应试压、冲洗、消毒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邀请供水企业参加验收。
11. 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移交管理。
12. 政府应制定老旧居民住宅区供水管网和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计划,组织实施改造。
13. 政府应制定老旧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移交实施方案,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后由供水企业接收。
14. 政府应统筹资金支持老旧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
15.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供水企业应负责管理和维护,水价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未移交的,实际管理单位应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公示成本和费用。
16.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保证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标准,保证水质、水压合格,及时抢修故障。管理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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