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问:我是一名租赁柜台的促销员,在一家超市上班,但我因为我工作原因,在没买单的情况下拿了超市里的一卷胶带用,事后被内保抓住,让我做了口供,并且让我把胶带买单,让我当天就离开超市,交由自己公司处理,我选择了辞职。原以为此事就这样过了,但是没想到一个月后,这家超市的总部给我公司发来一封公函,罚款5000元,公司让我承担责任,我想问我该怎么办?而且问一下,当时是让我买单处理的,并没有说罚款的事,现在这样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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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减人员的,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但是,如果是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部发〔1996〕第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就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支付经济补偿金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是哪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在不了解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填写了《辞职申请表》,那么,其损失将是无法弥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