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打算日后不赡养公婆,也不会给他们生活费。你们看我这样做过分吗? 我和男朋友打算结婚了,原因全都因为买房子。老公家房子挺大的,就打算给我们一间让我们结婚,意思住一起,我不想住一起一来有可能会有矛盾,二来我也不想寄人篱下,结果提出买房子他们就说没钱,要么你们自己买,要么就住他们家房子。 结果我妈给我交的首付,让我们买房子的,本来我们的意思就是一家出一半的钱也不用贷款了。现在搞成这样等于说买房子他们家一分钱都没出。我和老公沦为了房奴。 现在房子还没交房。但是装修家具电器等问题,老公家也没有要负担的意思,全都是一句,家里那么大,家具什么都有,谁让你们要自己买房子的。 两个人都一大把年纪了,但是算盘都打的比什么都精,都不是省油的灯,要是跟他们住一起,绝对会被他们吃的连骨头都不剩。我才没那么傻。 反正我是打算以后不会赡养他们了,我父母为了给我们买房子结婚用光了积蓄,而公婆几乎没花一分钱,你们说如果两边都一样的对待,一样的孝顺,那么这个世界上还有天理吗? 我真不知道儿媳妇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他们对我一点恩情都没有,他们眼里只有钱,只想在别人身上得到好处他们就开心,这种人干吗要赡养他们?让他们自生自灭好了。
从中国的法律来讲,媳妇是没有义务赡养公婆的.从普世道德准则的层面来讲,媳妇没义务给公婆养老.
如果说相互帮助的话,那媳妇最好在自身条件容许的情况下,在公婆需要时给予一定帮助,形式不限制.但是,从互相帮助的角度,作为一家人,公婆作为长辈,要起示范作用,首先要先照顾晚辈,这个感情是无法转移的,谁也不能说公婆对老公有恩,所以这个恩就要转移给媳妇去换,这个逻辑就是不能成立的.那如果你老公的乡亲都对你老公有恩,你是否要去回报他的所有乡亲的,
就算从人性的角度去讲,媳妇也没理由去承担赡养公婆的义务吧,生儿育女自身需要,而不应是为了其他原因,况且无论男女都有父母,我就没听说过做岳父母的要求女婿必须给养老的.公婆有什么特殊的理由么?
当然了,人都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啦,有做媳妇的愿意养公婆,那也可以,但是不能拿这个标准去要求所有人,而且这个问题和荣耻啊和尊老爱幼啊都毫无关系,只涉及个人家庭状了.而且,这个问题也不能简单的去判断,每家的情况都不一样,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但是封建社会时,娶媳妇婆家是要出很大一笔彩礼的给娘家的,等于婆家在替媳妇回报养育之恩呢,婚后媳妇就是婆家的人了。
现在有些婆家结婚时分文没出,有的女婿还要仰仗岳父家呢,婆家哪还有资格拿封建社会的标准来要求媳妇啊。而且以前的女人都不用出去工作,经济上全部靠男人的,媳妇就专职主内的,那也还好啊,起码男女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啊。
现在的媳妇很多结婚时没拿婆家的,自己还有工作,对家庭经济上也有贡献,下班回家还要做家务,然后还要负责生孩子带孩子,难道还要再负责去服侍公婆啊?那男人存在的意思是什么呢?
一、儿媳可以不赡养公婆
从法律角度看,我们国家法律并没有哪一条明确规定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不赡养公婆并不违反法律。
而且儿媳在我国的家庭关系中,是没有其法律地位的。在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中,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就是在我国专门调整婚姻和家庭的《婚姻法》中,其所调整的家庭关系中,也没有儿媳的位置。我国婚姻法所调整的家庭关系主要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由此可以看出,儿媳在我国的家庭关系中,是不具有法律地位的。
二、法律规定的赡养人是谁?
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包括儿媳、女婿,即法律并未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其次,赡养人的配偶不是法定的赡养人。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且此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若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就自动解除了。老人的儿子去世后,儿媳不尽赡养义务不违反法律规定。
三、法律鼓励儿媳赡养老人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国法律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的。赡养是指供给生活所需,特指子女对父母在物质上和生活上进行帮助。
赡养是在血缘和抚养关系的基础上成立的一种回报式的义务。赡养的含义基本上符合我们通常说的孝顺,在我国法律中,没有公婆对儿媳的抚养义务,也无儿媳对公婆的赡养义务,并且在非特定条件下儿媳对公婆遗产也无继承权,声讨儿媳不赡养公婆不孝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我国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类:
①、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②、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而公婆与儿媳之间,岳父母与女婿之间,虽然按父母子女关系相称,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在特殊情形下享有遗产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见,在极特殊情形下,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才享有遗产继承权。
所谓“极特殊”是指:第一,必须是儿媳、女婿丧偶;
第二,必须是儿媳、女婿丧偶之后,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具备此特殊条件的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