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新汴河风景区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汴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汴河风景名胜区及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新汴河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景区)包括西起京台高速,东至苏州门的新汴河水体及其两侧的堤防和护堤地。具体范围根据景区规划划定,并设置地标。第三条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有序发展、依法保护、服务人民的原则民生,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第四条风景区管理机构由市人民美国政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土地、旅游、交通、公安、林业、农业、环保、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协调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和旅游设施建设,保障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经费。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设施的行为。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由市人大组织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是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经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以外的毗邻区域划定规划控制区作为风景名胜区保护区,并可以设置界标。第八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资源评价、发展目标与范围、功能结构与空间布局、环境承载力分析、水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旅游项目规划设计、投资与效益分析等专项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水利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第九条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并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风景名胜区的不同要求进行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配套商业网点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规模控制要求,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相关专项规划涉及风景名胜区及其保护区的,应当告知并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区规划,编制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配套商业网点等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美国政府批准并实施。第十一条在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彩应当与风景名胜景观和生态相协调


第十二条在风景区内从事施工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保护施工现场的生态环境,并采取下列污染防治措施:(一)施工现场设置连续、密闭、高度不低于1.8米的硬质围挡,并设置防溢沉淀井;(二)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硬化措施;(三)施工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防尘措施;(4)施工现场建筑材料集中分类堆放;(五)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垃圾以及其他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六)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能t及时拆除,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建筑物拆除后,场地闲置超过三个月的,用地单位应当对拆除后的裸露地面采取绿化等防尘措施;(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三章管理第十三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危险区域和水域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风景区内修建的游览娱乐设施,从事游览和其他经营服务的车辆、船舶,应当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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